老挝进出口许可证与经营者登记证:法定材料清单、受理机关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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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办

老挝公民与外国人均可办理,所需材料不同。

受理机关: 按商品归属分:进出口管理机关是工业与商业、农业与林业、公共卫生、科学与技术、新闻与文化、国防、公共工程与运输等各相关部门,由工业与商业部牵头会同确定并公布六份清单,第六份即各项商品的进出口管理机关名录(第 11 条)。经营者登记证由工业和商业部进出口司审议签发(登记决定第 3 条第 3 项、第 14、15 条)。临时进口、临时出口与进口转出口分两级:中央级是按各自职权与职责管理各类受管制商品的有关各部委,省级是各省、首都获授权管理并发放许可证的各厅;组织实施由进出口司与各省、首都工业与商业厅牵头(临时决定第 16、19 条)

办事速览

去哪办: 看你的商品归哪个部门管。进出口管理机关是各相关部门 —— 工业与商业、农业与林业、公共卫生、科学与技术、新闻与文化、国防、公共工程与运输等,由工业与商业部作为牵头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六份清单,第六份就是「针对上述各项商品的进出口管理机关名录」(商品进出口法令第 11 条)。经营者登记证由工业和商业部进出口司审议签发(登记决定第 3 条第 3 项、第 14、15 条)。临时进口、临时出口与进口转出口分两级管理:中央级是按各自职权与职责管理各类受管制商品的有关各部委,省级是各省、首都获授权管理并发放许可证的各厅;组织实施由进出口司与各省、首都工业与商业厅牵头(临时决定第 16、19 条)。

办理步骤:

  1. 第一步是查清单,不是准备材料。商品进出口法令第 13 条按清单把商品分成三种情形,第三种是「两份清单都不在」—— 直接海关报关就行,不需要本事项任何一张纸。查错了,后面全白做
  2. 分清你要的是哪一张纸:经营者登记证(登记决定第 2 条,管控或民生敏感货物的经营资格)、进出口许可证(法令第 8 条,这批货能不能进出)、临时类许可证(第 2 条,货物只是过一趟:临时进口与进口转出口不在老挝境内销售,临时出口在境外不销售不转让所有权后运回)。三张纸的受理机关、材料和时限都不同
  3. 按你那张纸备材料:登记证按登记决定第 5 条三样(申请表、企业登记证副本或外国商人贸易权证明副本、须申领营业许可证的再加营业许可证副本);许可证的附件由工贸部会同签发机关另行规章规定,法令本身没有列(第 6 条第 3 项);临时类按临时决定第 9 条七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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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多久: 法条写死的天数有四个。经营者登记证:自收到完备、正确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议签发(登记决定第 6 条)。自动进口许可证:正确且完整的申请书立即审理,最迟不超过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签发程序法令第 2 条第 5 项、第 6 条第 3 项)。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不超过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机关同时审理全部相关文件的,不超过公告截止收受申请之日起六十天(第 7 条第 3 项)。临时类: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不能发放的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临时决定第 10 条)。出口许可证的程序比照进口执行(商品进出口法令第 8 条),法令没有单独写出口的天数。

费用: 2021 年《规费与服务费法令》(第 002/ປປທ 号)第 19 条工业与贸易部门规费那一节,未见进出口许可证或经营者登记证的收费项目(⚠️ 该条影印件有若干行读不出,所以是「未见」不是「一定没有」)。与进出口沾边而确有价的两项是:外国商人贸易权证明 100,000 基普/次(登记材料里就有这一份)、自行证明原产地的出口商证书 300,000 基普/次。第 20 条是同一部门的服务费,我们这份中文译本只写「以老挝官方公报刊载的正本为准」,但**老挝文原文里有一行读得出**:「修改进出口许可证并出具证明 —— 每套 50,000 基普」(该表第 5 行)。⚠️ 同一张表其余多行影印损坏,包括紧邻的「签发进出口许可证」那一行的价读不出来,所以这 50,000 只是「修改」那一项,不是签发的价。法条明确的只是:进出口管理机关有权依相关法律法规收取手续费及技术服务费(商品进出口法令第 12 条第 7 项)。⚠️ 网上和旧资料里流传的「车辆进口许可证 10,000 基普/套」等价目,出自 2012 年 12 月 26 日第 003/ປປທ 号规费法令,该法令已被 2021 年第 002/ປປທ 号第 60 条明文取代,别照它准备钱。以受理窗口公示为准。

法定材料清单

登记为进出口经营者(政府管控或对民生敏感的货物)

登记证续期或变更内容

登记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进口许可证(商品在须申请进口许可的清单内)

出口许可证(商品在须申请出口许可的清单内)

进出口许可证续期、更正内容或遗失换发

临时进口/临时出口/进口转出口许可证(受管制商品)

临时类许可证延期或修改内容

临时类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发

商品不在任何清单内 —— 不需要本证,直接海关报关

商品在禁止进出口清单内 —— 须政府批准

法定须知

常见问题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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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老挝官方公报原文)

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 第 3 条 (2011-04-06)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条文摘录: 第三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商品”,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资或产品; 2.“进口”,是指将商品输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包括临时进口; 3.“出口”,是指将商品自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输出,包括临时出口; 4.“临时进口”,是指将商品临时输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后,再行复出口或运往第三国; 5.“临时出口”,是指将商品自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临时输出后,再行复进口; 6. …
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 第 6 条 (2011-04-06)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条文摘录: 第六条 进出口管理。进出口管理由以下措施构成: 1.禁止进口或出口; 2.进口或出口前的许可; 3.要求提交卫生与植物卫生证明文件以及技术规章; 4.采用贸易救济措施。 进出口管理措施的采用,须按本法令的规定执行。
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 第 7 条 (2011-04-06)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条文摘录: 第七条 禁止进口或出口。进出口管理机关有权采用禁止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措施。对于列入禁止进口或出口商品清单的商品,须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批准方可进口或出口;上述申请批准的程序在另行制定的规章中规定。
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 第 8 条 (2011-04-06)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条文摘录: 第八条 进口或出口前的许可。进出口管理机关有权要求进口人或出口人在进口或出口前申请许可。进口许可证的签发程序在另行制定的规章中规定。出口许可证的签发程序,比照进口许可证的签发程序执行。
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 第 11 条 (2011-04-06)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条文摘录: 第十一条 进出口管理机关。进出口管理机关是指各相关部门,如:工业与商业、农业与林业、公共卫生、科学与技术、新闻与文化、国防、公共工程与运输等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由工业与商业部作为牵头机关,协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以下各项清单: 1.禁止进口商品清单; 2.禁止出口商品清单; 3.须于进口前申请许可的商品清单; 4.须于出口前申请许可的商品清单; 5.须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或技术规章的商品清单; 6.针对上述各项商品的进出口管理机关名录。
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 第 12 条 (2011-04-06)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 第 13 条 (2011-04-06)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 第 14 条 (2011-04-06)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 第 15 条 (2011-04-06)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 第 16 条 (2011-04-06)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 第 17 条 (2011-04-06)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 第 18 条 (2011-04-06)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 第 19 条 (2011-04-06)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 第 21 条 (2011-04-06)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商品进口许可证签发程序的法令 · 第 2 条 (2009-07-07)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商品进口许可证签发程序的法令 · 第 3 条 (2009-07-07)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商品进口许可证签发程序的法令 · 第 4 条 (2009-07-07)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商品进口许可证签发程序的法令 · 第 5 条 (2009-07-07)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商品进口许可证签发程序的法令 · 第 6 条 (2009-07-07)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商品进口许可证签发程序的法令 · 第 7 条 (2009-07-07)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商品进口许可证签发程序的法令 · 第 9 条 (2009-07-07)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货物进出口经营者登记的决定(工业和商业部,万象市,2023年5月29日) · 第 2 条 (2023-05-23)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货物进出口经营者登记的决定(工业和商业部,万象市,2023年5月29日) · 第 3 条 (2023-05-23)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货物进出口经营者登记的决定(工业和商业部,万象市,2023年5月29日) · 第 4 条 (2023-05-23)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货物进出口经营者登记的决定(工业和商业部,万象市,2023年5月29日) · 第 5 条 (2023-05-23)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货物进出口经营者登记的决定(工业和商业部,万象市,2023年5月29日) · 第 6 条 (2023-05-23)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货物进出口经营者登记的决定(工业和商业部,万象市,2023年5月29日) · 第 7 条 (2023-05-23)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货物进出口经营者登记的决定(工业和商业部,万象市,2023年5月29日) · 第 8 条 (2023-05-23)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货物进出口经营者登记的决定(工业和商业部,万象市,2023年5月29日) · 第 9 条 (2023-05-23)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货物进出口经营者登记的决定(工业和商业部,万象市,2023年5月29日) · 第 11 条 (2023-05-23)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货物进出口经营者登记的决定(工业和商业部,万象市,2023年5月29日) · 第 12 条 (2023-05-23)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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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 第 2 条 (2021-03-25)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 第 3 条 (2021-03-25)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 第 5 条 (2021-03-25)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 第 6 条 (2021-03-25)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 第 7 条 (2021-03-25)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 第 9 条 (2021-03-25)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 第 10 条 (2021-03-25)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 第 11 条 (2021-03-25)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 第 12 条 (2021-03-25)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 第 13 条 (2021-03-25)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 第 15 条 (2021-03-25)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 第 16 条 (2021-03-25)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进出口商品与服务外汇管理的决定 · 第 5 条 (2023-07-24)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进出口商品与服务外汇管理的决定 · 第 6 条 (2023-07-24)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进出口商品与服务外汇管理的决定 · 第 7 条 (2023-07-24)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进出口商品与服务外汇管理的决定 · 第 10 条 (2023-07-24)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进出口商品与服务外汇管理的决定 · 第 11 条 (2023-07-24)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通过临时进口、临时出口、进口转出口及过境管制商品清单的决定 · 第 2 条 (2023-07-11)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通过临时进口、临时出口、进口转出口及过境管制商品清单的决定 · 第 3 条 (2023-07-11)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关于通过临时进口、临时出口、进口转出口及过境管制商品清单的决定 · 第 4 条 (2023-07-11)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海关法(修订版) · 第 ມາດຕາ 27 条 (2020-06-29)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关于规费和服务费的法令(第002/ປປທ号) · 第 19 条 (2021-06-17)查看法规全文 · Lao Official Gazette

常见问题

进出口许可证与经营者登记证在老挝谁可以申请?

老挝公民与外国人均可办理,所需材料不同。 受理机关: 按商品归属分:进出口管理机关是工业与商业、农业与林业、公共卫生、科学与技术、新闻与文化、国防、公共工程与运输等各相关部门,由工业与商业部牵头会同确定并公布六份清单,第六份即各项商品的进出口管理机关名录(第 11 条)。经营者登记证由工业和商业部进出口司审议签发(登记决定第 3 条第 3 项、第 14、15 条)。临时进口、临时出口与进口转出口分两级:中央级是按各自职权与职责管理各类受管制商品的有关各部委,省级是各省、首都获授权管理并发放许可证的各厅;组织实施由进出口司与各省、首都工业与商业厅牵头(临时决定第 16、19 条).

办理老挝进出口许可证与经营者登记证需要哪些材料?

法定必需材料 15 项:按进出口司规定格式的申请表(第 5 条第 1 项;续期、变更与补办同样第一项);企业登记证副本;外国商人交贸易权证明副本(第 5 条第 2 项);登记证原件(第 7 条第 4 项);登记证副本(第 8 条第 4 项);维护治安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报案单(第 8 条第 5 项);按另行规章规定格式的进口(出口)许可申请书 —— 第 6 条第 3 项写明申请书及随附文件由工业与贸易部会同有关签发机关另行制定规章,本法令没有列出附件清单,按签发机关公布的规章备齐;续期申请书,按规定表格(第 5 条第 1、6 项);更正内容的第 5 条第 7 项只写「可向签发机关提出申请请其审查更正」,没有规定表格,以窗口告知为准;按进出口管理机关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书(第 9 条第 1 项);企业登记证副本(第 9 条第 2 项);营业许可证副本;属控制清单内活动的,交投资许可证副本(第 9 条第 3 项);报价单及装箱单副本(第 9 条第 5 项);按进出口管理机关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书(延期第 11 条、修改内容第 12 条,都是第 1 项);许可证正本(第 11 条第 2 项、第 12 条第 2 项);按进出口管理机关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书(第 13 条第 1 项);由经营者自己出具的遗失或损毁证明书(第 13 条第 2 项)—— 这一条没有要求公安报案单,与登记证补办不同。 受理机关:按商品归属分:进出口管理机关是工业与商业、农业与林业、公共卫生、科学与技术、新闻与文化、国防、公共工程与运输等各相关部门,由工业与商业部牵头会同确定并公布六份清单,第六份即各项商品的进出口管理机关名录(第 11 条)。经营者登记证由工业和商业部进出口司审议签发(登记决定第 3 条第 3 项、第 14、15 条)。临时进口、临时出口与进口转出口分两级:中央级是按各自职权与职责管理各类受管制商品的有关各部委,省级是各省、首都获授权管理并发放许可证的各厅;组织实施由进出口司与各省、首都工业与商业厅牵头(临时决定第 16、19 条)。

老挝进出口许可证与经营者登记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 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第 3 条;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第 6 条;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第 7 条;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第 8 条;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第 11 条;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第 12 条;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第 13 条;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第 14 条;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第 15 条;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第 16 条;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第 17 条;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第 18 条;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第 19 条;关于商品进口与出口的法令 第 21 条;关于商品进口许可证签发程序的法令 第 2 条;关于商品进口许可证签发程序的法令 第 3 条;关于商品进口许可证签发程序的法令 第 4 条;关于商品进口许可证签发程序的法令 第 5 条;关于商品进口许可证签发程序的法令 第 6 条;关于商品进口许可证签发程序的法令 第 7 条;关于商品进口许可证签发程序的法令 第 9 条;关于货物进出口经营者登记的决定(工业和商业部,万象市,2023年5月29日) 第 2 条;关于货物进出口经营者登记的决定(工业和商业部,万象市,2023年5月29日) 第 3 条;关于货物进出口经营者登记的决定(工业和商业部,万象市,2023年5月29日) 第 4 条;关于货物进出口经营者登记的决定(工业和商业部,万象市,2023年5月29日) 第 5 条;关于货物进出口经营者登记的决定(工业和商业部,万象市,2023年5月29日) 第 6 条;关于货物进出口经营者登记的决定(工业和商业部,万象市,2023年5月29日) 第 7 条;关于货物进出口经营者登记的决定(工业和商业部,万象市,2023年5月29日) 第 8 条;关于货物进出口经营者登记的决定(工业和商业部,万象市,2023年5月29日) 第 9 条;关于货物进出口经营者登记的决定(工业和商业部,万象市,2023年5月29日) 第 11 条;关于货物进出口经营者登记的决定(工业和商业部,万象市,2023年5月29日) 第 12 条;关于货物进出口经营者登记的决定(工业和商业部,万象市,2023年5月29日) 第 15 条;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第 2 条;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第 3 条;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第 5 条;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第 6 条;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第 7 条;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第 9 条;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第 10 条;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第 11 条;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第 12 条;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第 13 条;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第 15 条;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第 16 条;关于进出口商品与服务外汇管理的决定 第 5 条;关于进出口商品与服务外汇管理的决定 第 6 条;关于进出口商品与服务外汇管理的决定 第 7 条;关于进出口商品与服务外汇管理的决定 第 10 条;关于进出口商品与服务外汇管理的决定 第 11 条;关于通过临时进口、临时出口、进口转出口及过境管制商品清单的决定 第 2 条;关于通过临时进口、临时出口、进口转出口及过境管制商品清单的决定 第 3 条;关于通过临时进口、临时出口、进口转出口及过境管制商品清单的决定 第 4 条;海关法(修订版) 第 ມາດຕາ 27 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关于规费和服务费的法令(第002/ປປທ号) 第 19 条。上述法规全文可在老法智法规库查阅,来源为老挝官方公报。

办理老挝进出口许可证与经营者登记证有什么时限或硬性要求?

这个事项底下是三张不同的纸,先分清你要哪一张:经营者登记证证明你有资格做这门生意(登记决定第 2 条);进出口许可证管的是这一批货能不能进出(商品进出口法令第 8 条);临时进出口许可证管的是货物只是过一趟(第 2 条:临时进口与进口转出口不在老挝境内销售;临时出口在境外不销售、不转让所有权后运回)。 商品进出口法令第 13 条把商品分成三种情形:在须申请进出口许可清单内的,取得许可后才能进出;在须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或技术规章清单内的,经检验或认证后进出;两份清单都不在的,直接在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即可。先查清单再决定跑不跑。 六份清单和「各项商品的进出口管理机关名录」由工业与商业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第 11 条)。管理机关不止工贸一家,还包括农业与林业、公共卫生、科学与技术、新闻与文化、国防、公共工程与运输等部门 —— 你的商品归谁管,就向谁申请。 进出口权与商品经销权是两回事(第 14 条):拿到进出口资格,不代表可以在老挝境内销售这批货 —— 境内经销要另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该商品的经销业务许可。 🔴 拿到登记证不是终点,外汇这一步最容易漏(外汇管理决定第 5、6、7 条):自取得工贸部门颁发的进出口商登记证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 内,向老挝银行申报登记,取得「进出口商申报登记证」(随附:老挝银行格式的申报资料、进出口商登记证副本、投资许可证和/或企业登记证副本、相关经营许可证如有);老挝银行自收到齐全正确文件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 内审核颁发;再自取得该证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 内到商业银行开立「进出口存款账户」。过去用过多个存款账户的,须按老挝银行格式把全部账户申报清楚。 出口收汇有硬期限:出口商须经电子转账,在买卖合同所载结算日内、且自商品报关出境之日起(服务按合同结算日起)不超过 一百八十日 内,把货款收进进出口存款账户(外汇管理决定第 11 条)。对外支付货款也只能用这个账户、以电子转账办理(第 10 条)。 报关时的关系:属管制类商品的,海关在受理详细报关文件时要看进出口许可证及/或证明;要享受关税税率优惠的,另附原产地证书(海关法第 27 条)。 费用:2021 年《规费与服务费法令》(第 002/ປປທ 号)第 19 条工业与贸易部门规费那一节,未见进出口许可证或经营者登记证的收费项目(⚠️ 该条影印件有若干行读不出,所以是「未见」不是「一定没有」);列到的、与进出口沾边的两项是外国商人贸易权证明 100,000 基普/次(正是登记材料里那一份)和自行证明原产地的出口商证书 300,000 基普/次。第 20 条是同一部门的服务费,中文译本只写「以老挝官方公报刊载的正本为准」,但**老挝文原文里有一行读得出**:「修改进出口许可证并出具证明 —— 每套 50,000 基普」(该表第 5 行)。⚠️ 同一张表其余多行影印损坏,包括紧邻的「签发进出口许可证」那一行的价读不出来,所以这 50,000 只是「修改」那一项,不是签发的价。法条明确的是:进出口管理机关有权依相关法律法规收取手续费及技术服务费(商品进出口法令第 12 条第 7 项)。⚠️ 别照 2012 年那份价目表准备钱 —— 2012 年 12 月 26 日第 003/ປປທ 号规费法令里有「车辆进口许可证 10,000 基普/套」等条目,但它已被 2021 年第 002/ປປທ 号第 60 条明文取代。以受理窗口公示为准。 要登记的不是所有货物:登记决定第 2 条限定为「政府专项管控收入与结算」以及「对民生影响敏感」的进出口货物,清单由工业和商业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分阶段确定。登记证由工业和商业部进出口司出具(第 3 条第 3 项),有效期一年、可续期(第 7 条),自收到完备正确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议签发(第 6 条)。 拿到登记证以后有七项持续义务(第 11 条):依法办理对外贸易与服务结算;缴纳关税与税款;建立记录系统跟踪所进口、出口及销售的货物;完整保存进出口许可文件与通过老挝商业银行账户结算清算的证明文件;按季度向进出口司报告并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现代化系统管理并跟踪自身进出口经营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禁止无登记证经营管控货物、把登记证交他人使用、伪造或使用伪造文件(第 12 条);违反义务或禁止事项,登记证会被中止或吊销(第 9 条)。 进口许可分两种,天数不一样:自动许可是对文件完整正确的申请人立即签发、最迟不超过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第 2 条第 5 项、第 6 条第 3 项);非自动许可一般用于限制进口数量(配额),按先到先办审理,不超过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机关同时审理全部相关文件的,不超过公告截止收受申请之日起六十天(第 7 条)。出口许可证的签发程序比照进口执行(商品进出口法令第 8 条)。 许可证有效期一年,期限届满自动失效;未使用完的要在原证仍然有效的期限内附原证申请续期,签发机关注销旧证另发新证,续期不超过三个月。证一旦失效,连更正内容的请求都不再受理(第 5 条第 6、7 项)—— 所以别拖到最后一天。 这两条是申请人的权利,被卡住时可以据以交涉:申请书不得因文件上轻微的、未改变基本信息的错误而被拒绝,该错误若非出于欺诈或明显系疏忽所致,措施可仅为告诫(第 5 条第 3 项);已获准进口的商品,也不得因价值、数量或重量与许可证所载存在按正常商业惯例产生的轻微差异而被拒绝进口(第 5 条第 4 项)。申请被拒绝的,可要求书面说明理由,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或向法院起诉(第 5 条第 9 项)。 只向一个签发机关提交申请;确有必要的可以向多个机关提交,但不得超过三个(第 5 条第 2 项)。各项商品有权签发的机关,由工业与贸易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通告。 第 2 条对三者的条件不一样,别套成一句:临时进口与进口转出口是货物**不在老挝境内销售**;临时出口是把货物运出去展示、试验、研究、检验、维修等,**在境外不予销售、不转让所有权**,之后再运回老挝。经营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依《企业法》合法设立的企业;属于受控经营活动清单内的活动,须持有投资许可证;依相关部门规章持有营业许可证(第 5 条)。进出口须经具备基础设施与专业人员条件的国际口岸,或仅经依专门条件确定的口岸(第 6 条)。 临时类的期限与天数:许可证自收到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不能发放的,须自收到齐全且正确文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第 10 条)。许可证有效期六个月,可延期一次三个月,且须在到期前二十日提出申请(第 11 条)。进口转出口的商品自向海关口岸申报进口文件之日起可在老挝境内停留六十日,由口岸海关人员签发的停留许可可延期两次、每次三十日 —— 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7 条第 3 项)。 临时类的持续义务(第 15 条):每次临时进出口的文件至少保存三年;每三个月向发证机关报送总结报告;不使用许可证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证机关;须按许可证所定的路线、口岸、时间及数量执行;按老挝国家银行规定办理结算。 临时进口、临时出口、进口转出口及过境的管制商品分三类,别只看前两类(管制商品清单决定第 2、3、4 条):①须申请许可的 —— 列入各行业管制商品清单,操作前必须取得该行业部门的许可;②禁止的 —— 在老挝境内不允许临时进出口、转出口或过境;③保留的(ສິນຄ້າສະຫງວນ)—— 按政府规定在某一时期内不允许操作。⚠️ 第 3 条(禁止类)的老挝文原文在我们的库里损坏,那一类的表述以中文译本与官方公报为准。 你不需要这个事项的任何一张纸。商品进出口法令第 13 条第 3 项写明:不列入须申请许可清单、也不列入须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或技术规章清单的商品,可直接在海关办理进口或出口报关手续即可进出口。报关时按海关法第 27 条备详细报关单证:简要报关表格及运输单证、详细报关表格、商品价格发票、装箱单。 禁止清单内的商品不是办许可证的事:商品进出口法令第 7 条写明,列入禁止进口或出口商品清单的商品,须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批准方可进出口,申请批准的程序在另行制定的规章中规定。未经批准而进出口,是第 21 条第 1 项明列的禁止行为。

在老挝办进出口许可证与经营者登记证要多少钱、多久?

费用: 2021 年《规费与服务费法令》(第 002/ປປທ 号)第 19 条工业与贸易部门规费那一节,未见进出口许可证或经营者登记证的收费项目(⚠️ 该条影印件有若干行读不出,所以是「未见」不是「一定没有」)。与进出口沾边而确有价的两项是:外国商人贸易权证明 100,000 基普/次(登记材料里就有这一份)、自行证明原产地的出口商证书 300,000 基普/次。第 20 条是同一部门的服务费,我们这份中文译本只写「以老挝官方公报刊载的正本为准」,但**老挝文原文里有一行读得出**:「修改进出口许可证并出具证明 —— 每套 50,000 基普」(该表第 5 行)。⚠️ 同一张表其余多行影印损坏,包括紧邻的「签发进出口许可证」那一行的价读不出来,所以这 50,000 只是「修改」那一项,不是签发的价。法条明确的只是:进出口管理机关有权依相关法律法规收取手续费及技术服务费(商品进出口法令第 12 条第 7 项)。⚠️ 网上和旧资料里流传的「车辆进口许可证 10,000 基普/套」等价目,出自 2012 年 12 月 26 日第 003/ປປທ 号规费法令,该法令已被 2021 年第 002/ປປທ 号第 60 条明文取代,别照它准备钱。以受理窗口公示为准。。需要多久: 法条写死的天数有四个。经营者登记证:自收到完备、正确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议签发(登记决定第 6 条)。自动进口许可证:正确且完整的申请书立即审理,最迟不超过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签发程序法令第 2 条第 5 项、第 6 条第 3 项)。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不超过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机关同时审理全部相关文件的,不超过公告截止收受申请之日起六十天(第 7 条第 3 项)。临时类: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不能发放的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临时决定第 10 条)。出口许可证的程序比照进口执行(商品进出口法令第 8 条),法令没有单独写出口的天数。。

老法智能帮我办理进出口许可证与经营者登记证吗?

老法智提供材料清单整理、在线填表、材料上传与工作人员预审转办,不是政府申报,不代表政府受理或批准,不承诺审批结果或加急。正式办理以按商品归属分:进出口管理机关是工业与商业、农业与林业、公共卫生、科学与技术、新闻与文化、国防、公共工程与运输等各相关部门,由工业与商业部牵头会同确定并公布六份清单,第六份即各项商品的进出口管理机关名录(第 11 条)。经营者登记证由工业和商业部进出口司审议签发(登记决定第 3 条第 3 项、第 14、15 条)。临时进口、临时出口与进口转出口分两级:中央级是按各自职权与职责管理各类受管制商品的有关各部委,省级是各省、首都获授权管理并发放许可证的各厅;组织实施由进出口司与各省、首都工业与商业厅牵头(临时决定第 16、19 条)的现行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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