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进口许可证签发程序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ຂັ້ນຕອນການອອກ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ນຳເຂົາສິນຄ້າ

Decree on Procedures for Issuing Import Licenses for Goods

简介

本法令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签发的原则、规章与程序,分为自动许可与非自动许可两种形式,并明确申请、续期、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等事项,以促进跨境商品流通、履行世贸组织相关义务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商品进口许可证签发的原则、规章与程序,使其具有统一性、简明性、透明性,并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相符合,旨在促进跨境商品流通,为国家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并按政府确定的目标减少人民贫困。

第2条

用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各项用语,含义如下:
一、进口许可证签发:指要求进口商品许可申请人在将商品运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境之前,向进口许可证签发机关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的行政程序;
二、须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指许可申请人在进口商品之前,必须向进口许可证签发机关提交申请书以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商品,由工业与贸易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须申请进口许可的商品清单的通告;
三、进口许可证签发机关:指依照法律法规有权签发商品进口许可证的国家行政机关;
四、进口许可申请人:指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法规有权进口商品的个人、组织或法人;
五、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指对已完整、正确提交文件的进口许可申请人,立即、最迟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口许可证;
六、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指不属于本条第五款情形的许可证签发。一般而言,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用于限制商品进口数量(配额)之目的。

第3条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须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商品,任何个人、组织或法人均有权进口此类商品。
以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及构成贸易障碍的技术性措施加以管控的商品进口,不属于本法的适用范围,其详细规定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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