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决定(工业与商业部)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ນຳເຂົ້າຊົ່ວຄາວ, ສົ່ງອອກຊົ່ວຄາວ ແລະ ນຳເຂົ້າເພື່ອສົ່ງອອກຕໍ່ ສິນຄ້າຄຸ້ມຄອງ
Decision on Temporary Import, Temporary Export, and Import for Re-export of Controlled Goods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简介
本决定为工业与商业部制定,规定受管制商品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明确经营者条件、许可证申请与发放、各级管理机关的职权及实施事项。自2021年3月23日起施行,替代第1237/ОC.GHO号决定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有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受管制商品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管理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旨在为受管制商品的进口与出口提供便利,保证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受管制商品的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受管制商品临时进口,是指将属于受管制商品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进口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用于展示、试验、研究、检验、维修、组装、加工处理、生产、转运或在仓库中暂存一段时间后再出口,而不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销售。受管制商品临时出口,是指将受管制商品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出口,以便在境外进行展示、试验、研究、检验、维修等,而不予以销售或转让所有权,之后再重新进口回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受管制商品进口转出口,是指将受管制商品进口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依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停留、转运或在货仓中存放,之后再转运出口至第三国,而不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销售。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所使用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受管制商品,是指列入须申请自动或非自动进口或出口许可商品清单、由工业与商业部分阶段确定的商品;二、经营者,是指依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法规获准从事进出口业务、并具备进出口受管制商品条件的法人;三、许可证,是指依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准予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及进口转出口受管制商品的证明文件;四、进出口管理机关,是指管理并批准受管制商品进口与出口的各有关部门。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20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