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口商品与服务外汇管理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ເງິນຕາຕ່າງປະເທດ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ນຳເຂົ້າ-ສົ່ງອອກ ສິນຄ້າ ແລະ ການບໍລິການ
Decision on 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for Import and Export of Goods and Services
简介
老挝银行发布的决定,规定进出口商品与服务的外汇管理原则、登记开户、付汇与收汇、禁止行为、管理机构职责及对违规者的处罚措施,以使付汇收汇经由银行系统进行,加强对外清偿能力和外汇储备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在进出口商品与服务外汇管理方面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推动经由银行系统对外支付与收取商品及服务货款的清算业务,旨在增强对外清偿地位和外汇储备,为维护国家货币稳定作出贡献。
第2条
进出口商品与服务的外汇管理。进出口商品与服务的外汇管理,是指进出口商经由银行系统就对外支付与收取商品及服务货款,按照本决定及相关规章贯彻执行各项原则、规章与措施。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所使用术语含义如下:1. 进出口商,指从事与进出口商品和服务相关业务、并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进出口商品和服务登记证的企业;2. 商品,指具有经济价值、为生产、加工、消费及销售目的而进口和/或出口的产品,并按商品目录及统一海关税则的规定列明;3. 服务,指旅游、教育、公共卫生、保险、运输、电信、劳务及其他服务;4. 商业银行,指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合资商业银行、私营银行、外国银行子公司性质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并依法设立和获准经营业务者;5. 电子转账(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指以电子系统在商业银行存款账户之间进行的资金划转,如电汇(Wire Transfer)、RTGS系统(Real-Time Gross Settlement,即时全额结算系统)、SWIFT系统;6.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或L/C),指商业银行开给进口商、用于从国外订购商品的付款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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