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关于规费和服务费的法令(第002/ປປທ号)
ລັດຖະບັນຍັດ ຂອງປະທານປະເທດ ແຫ່ງ ສປປ ລາວ ວ່າດ້ວຍ ຄ່າທຳນຽມ ແລະ ຄ່າບໍລິການ (ສະບັບເລກທີ 002/ປປທ)
Decree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on Fees and Service Charges (No. 002/PP)
简介
本法令(国家主席令,第002/ປປທ号,2021年6月17日)规定确定国家部门规费与技术服务费的原则、规章和措施,统一管理征收并全额按期上缴国家预算。第1至13条为总则(定义、原则、设费权限、申报上缴使用管理);第14至53条为各部门(计划投资、财政、工商、农林、自然资源与环境、公共工程与运输、邮电、教育体育、卫生、新闻文化旅游、劳动社保、司法、法院、内务、公安、外交等)的规费与服务费费率明细表,以及若干免征条款;第54至60条为禁止事项、奖惩、执行与生效。本法令取代第003/ປປທ号(2012年12月26日)法令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关于确定国家部门规费与技术服务费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集中统一管理规费和服务费的征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旨在保障规费和服务费全额、按期上缴国家预算,并为执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预算计划作出贡献。
第2条
规费与服务费。规费,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权之费用,向通过国家部门以确认和(或)许可方式开展经济社会活动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收取的款项;服务费,是指技术性行政管理费用,向使用国家部门为社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活动之服务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收取的款项,用以补助国家预算开支。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规费和服务费申报人,是指须向国家部门或负有管理职责的法人申报规费和服务费、以申领须上缴国家的规费和(或)服务费金额确认文件的个人、法人及国家组织;2. 规费和服务费交款人,是指为向国家部门申领证明、许可证及获取服务而须支付规费和服务费的个人、法人及国家组织;3. 规费征收人,是指有权并负责征收规费的组织;4. 服务费征收人,是指受委派征收服务费的国家部门和(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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