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文化家庭和文化村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ສ້າງ ຄອບຄົວ ແລະ ບ້ານ ວັດທະນະທຳ
Decree on Building Cultural Families and Cultural Villages
简介
本法令规定文化家庭与文化村建设工作的管理与检查的原则和规章,明确其标准、创建步骤、评定确认、表彰与撤销确认、禁止行为以及各级管理检查机构的职责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在文化家庭和文化村建设工作的管理与检查方面的原则和规章,使该项工作的实施具有统一性、效率和实效,旨在筑牢稳固坚强的政治根基,推动家庭和村的物质与精神发展更趋向好,扩大老挝各族人民的当家作主权,树立尊重和遵守法律的意识,保护、弘扬国家和民族优良文化遗产的价值,甄选并吸收符合时代文化的精华,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文化家庭和文化村的建设。文化家庭,是指依据本法令规定的标准经检查与评定而被确认为文化家庭的家庭。文化村,是指依据本法令规定的标准经检查与评定而被确认为文化村的村。文化家庭和文化村的建设,是宣传教育培训、成立负责委员会、确定目标、收集资料、检查评分与评定,并依据本法令规定的标准确认为文化家庭和文化村的整个推进过程。
第3条
国家关于文化家庭和文化村建设工作的政策。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战略、计划、项目和规章,培养人才并提供预算,促进文化家庭和文化村建设,使该项工作坚强而可持续。国家鼓励、促进个人、法人和组织广泛而全面地参与并支持文化家庭和文化村建设,使该项工作富有效率和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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