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拿吉省省长关于管理餐馆、饮品店及娱乐场所服务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ຂອງທ່ານເຈົ້າແຂວງສະຫວັນນະເຂດ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ການບໍລິການ ຮ້ານອາຫານ, ຮ້ານກິນດື່ມ ແລະ ຮ້ານບັນເທີງ

Agreement of the Governor of Savannakhet Province on Managing Services of Restaurants, Beverage Shops, and Entertainment Venues

简介

本协议系沙湾拿吉省省长令,规定餐馆、饮品店及娱乐场所服务经营的管理、许可、标准、当事方权利义务、禁止行为、管理委员会、跟踪检查、争议解决及奖惩等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有关管理、跟踪检查餐馆、饮品店及娱乐场所服务经营活动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确保服务有质量、达标准、安宁、有序并遏制社会不良现象,旨在推动促进经营者与服务使用者参与保护国家与各民族的优良文化、并使沙湾拿吉省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向好。

第2条

餐馆、饮品店及娱乐场所服务的管理。即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跟踪检查、推动指导经营者连同服务使用者依国家所定法律与规章正确开展活动,以确保经营有效益、安宁有序。

第3条

词语解释。本协议所用词语含义如下:1. 管理,指设立、续营、暂停或注销的许可,以及对经营者连同服务使用者的跟踪检查与指导;2. 服务,指满足个人、法人的需求,使其满意、愉悦、欢乐并有序;3. 大酒楼,指提供餐饮服务、场地宽阔、能承办各类活动的建筑或场所;4. 餐园,指场地宽阔、风景优美、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5. 餐馆,指以餐食为主、可附带饮品服务、按不同条件与服务档次收取服务费的场所;6. 饮品店,指以饮品为主、附带轻食、含烧烤下酒店、按不同条件与服务档次收取服务费的场所;7. 设有娱乐的餐馆与饮品店,指使用灯光、色彩、音响及演唱、民谣组合(含播放有轻柔画面与声音的音乐)的店,但须有隔音室以免干扰邻近社区;8. 微型企业或最小型家庭经济规模的餐馆与饮品店,指商品生产、贸易与服务行业中最小型的企业,其劳力、资产价值及年营业收入总额按各阶段规章所定;9. 娱乐场所,指某类娱乐服务经营单位所在并用于娱乐服务的地块范围;10. 娱乐,指以歌声、乐声、说唱、谐谑、舞蹈、戏剧表演等带来欢乐与快乐;11. 迪斯科(仅限娱乐场所),指播放录于设备或存储介质中的歌曲与音乐的影音以营造欢乐的舞蹈与劲舞;12. 民谣组合(夜店或民谣弹唱),指配合外国民间音乐的合唱,含:木吉他、口风琴、萨克斯、手鼓;13. 酒吧弹唱(Pub),指提供现场歌乐,或录于影音电子设备的歌乐,或仅有歌乐声的服务;14. 小吃酒吧(Snack Bar),指可设于专门娱乐场所或宾馆、度假村、餐馆、大酒楼内、符合小吃酒吧条件与标准、附带烈酒啤酒及一般饮品与歌乐服务的小吃店;15. 酒吧(Bar),指专门娱乐场所或设于宾馆、度假村、餐馆、大酒楼内、符合酒吧条件与标准、附带烈酒啤酒及一般饮品与歌乐服务的场所;16. 卡拉OK,指备有按曲调乐声及屏幕显示卡拉OK字幕歌词演唱设备、供演唱卡拉OK的店;17. 演唱会(仅限娱乐场所),指以各种节奏曲调成组或单独进行的器乐、演唱、说唱、舞蹈、劲舞综合表演;18. 分贝,指衡量声音响度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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