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重物品进出口经营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ທຸລະກິດການນຳເຂົ້າ ແລະ ສົ່ງອອກວັດຖຸມີຄ່າ

Agreement on the Import and Export Business of Valuable Items

简介

本协议由工业与贸易部部长发布,规定贵重物品(成形的金银、钻石、珍珠、宝石等贵金属制品)进出口经营的原则、条件、许可办理、经营者权利义务及三级管理体系,以符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法规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关于管理、跟踪及检查贵重物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原则、规定与措施,以使该经营活动正确开展、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地区与国际的规则原则,旨在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及国家利益,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贵重物品进出口经营。贵重物品进出口经营是指有关贵重物品买卖的经营,即从国外购入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批发、零售,或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生产者处购入以出口销往国外。

第3条

名词解释。本协议所使用名词含义如下:一、贵重物品,是指有价值的物品及物件,如成形的金银、钻石、珍珠、宝石、白金及其他以贵金属制成、按关税税则编码(HS Code)7102、7103、7104、7110、7111、7113、7114、7115及7116的物品,但不包括由老挝银行管理的非成形金条、金粒、银条及银粒,以及由能源与矿产部管理的矿产产品;二、营业许可证,是指贵重物品进出口营业许可证,系证明从事进口贵重物品以在境内销售及出口贵重物品经营的权利与义务的文件;三、实际受益人,是指从某项经营活动、业务或交易中获得最终实际利益的所有者,包括对法人有控制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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