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反外国人入出境及管理法律法规者处以罚款及采取其他措施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ປັບໃໝ ແລະ ນຳໃຊ້ມາດຕະການອື່ນ ຕໍ່ຜູ້ລະເມີດກົດໝາຍ ແລະ ລະບຽບການ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ເຂົ້າ-ອອກ ແລະ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ຄົນຕ່າງປະເທດ ຢູ່ ສປປ ລາວ
Decree on Imposing Fines and Other Measures for Violations of Immigration and Management Laws for Foreigners
简介
本法令规定了对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违反外国人入出境及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处以罚款及采取其他措施的原则、罚款标准与执行机构,旨在维护社会治安与秩序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关于对违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及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处以罚款及采取其他措施的原则,作为执法人员对违法者正确实施罚款及其他措施的依据,旨在使外国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入出境及管理符合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安宁与秩序,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罚款及采取其他措施。罚款是指对违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及管理行政管理规定者所采用的经济性措施。采取其他措施是指在罚款之外追加的措施,如教育训诫、警告、进行初步问询取证、扣留二十四小时、扣押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文件、物品、财物及交通工具、注销登记及暂住许可证、暂停或撤销经营活动、或建议相关部门吊销企业登记证及营业许可证。对于外国人及无国籍人,除罚款及采取其他措施外,还将被驱逐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第3条
名词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名词含义如下:一、使用不正确的旅行证件,是指使用他人旅行证件、伪造、变造部分信息、不完整或不齐全的证件以进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二、逃避检查或未在边境口岸及国际机场加盖入出境验讫章,是指人员从官方指定的边境口岸及国际机场入出境,但故意或疏忽逃避检查、或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出入境警察的入出境验讫盖章;三、未按官方规定目的从事工作,是指未按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许可的宗旨与目标从事工作;四、未经许可入境务工,是指无劳务签证、工作许可证及暂住许可证而非法务工;五、不正当承租营业许可证,是指承租他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营业许可证以从事经营活动,而未经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许可;六、不正当出租营业许可证,是指将本人营业许可证出租给他人(自然人或法人)从事经营活动,而未经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许可;七、未经许可入境从事营利职业,是指入境从事诸如零售、餐馆、缝纫、肩挑沿街叫卖、骑自行车或摩托车收购旧货废品、按摩、美容、修指甲、称重检查健康、承包建筑、修车、做发型等及其他营利活动,而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属于政府各时期保留给老挝公民从事的职业;八、引进外国劳务人员而无管理且未按官方规定目的使用,是指依法依规引进外国劳工,但对劳工、住宿、用工缺乏管理,包括未按目的使用劳工;九、未申报外国人及无国籍人住宿,是指作为办公场所、机关、酒店、旅馆、车间、工厂及其他住宿场所所有者的自然人、法人及组织,未向地方政权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申报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入住;十、以夫妻方式同居生活,是指自然人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方式共同生活;十一、故意潜藏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逗留超过九十天期限而不向相关执法人员办理延期居留许可;十二、禁止落地签证,是指按外交部通告不允许列入落地签证禁止名单国家的公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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