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阳能发电管理的协议》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ໄຟຟ້າແສງຕາເວັນ
Agreement on the Management of Solar Power Generation
简介
本协议规定老挝境内非招标方式开展的太阳能(光伏)发电活动的原则与规章,涵盖地面、水面及屋顶光伏的勘测、设计、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发电、并网与离网、购售电、技术与财务可行性认证、主体权利义务、管理与检查、禁止行为及违规处理等内容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关于地面或水面安装太阳能发电、屋顶太阳能发电活动(并网与离网两种系统)的实施、运行、管理与检查的原则和规章,以保障太阳能发电工作管理高效且富有成效。
第2条
太阳能发电管理,是指依照老挝的法律、规章、电力技术标准以及太阳能发展的各个阶段,对太阳能的各项活动、经营业务及使用进行的组织实施。
第3条
关于太阳能发电工作的原则。为使太阳能发电管理满足电力需求并实现高效与成效,须遵循以下原则:1. 向电网供电、电压等级达115千伏及以上的太阳能开发项目,须保障供电系统具备系统稳定性(储能系统),储能容量至少为装机容量的15%;2. 向中压、低压电网供电的发电开发项目,须保障供电系统具备系统稳定性(储能系统),储能容量至少为装机容量的15%;3. 建设为小型电力系统,向偏远无电地区的农村电力供电;4. 根据需要建设为储能电站,或与其他能源组合配套,以保障电力供应满足需求,并提升电力系统在电力与电压两方面的效率与稳定性;5. 建设屋顶太阳能发电,供住宅、楼宇—建筑、农业自用,不与电网相连(即独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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