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学品储存管理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ເກັບຮັກສາເຄມີ
Agreement on the Management of Chemical Storage
简介
本协议规定化学品储存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涵盖储存仓库的种类与设置条件、化学品的分类隔离与储存原则、盛装容器要求、禁止性规定以及各级工业与手工业部门的职责,旨在保障人身、财产与环境安全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关于化学品储存工作的管理与实施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及措施,以使该项工作便利、安全并符合技术规范,旨在保障人体健康、生命、财产与环境安全,并按绿色、可持续方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2条
化学品储存是指将化学品按类别分隔、按技术标准装入盛装容器后,存放于仓库或安全场所,以保障安全。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中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第1类,指根据联合国指南规定可发生爆炸的化学品(爆炸性物质);二、第2类,指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气体,即在20摄氏度、标准大气压101.3千帕条件下呈完全气态的物质,包括联合国指南中危险化学货物运输第2类所规定的气体;三、第2B类,指装于小型盛装容器即喷雾罐内的加压气体(气溶胶喷雾器;密闭加压容器),如承压密闭容器、气溶胶喷雾器具、以及设计为一次性使用的金属、玻璃或塑料容器;四、第3A类,指闪点不超过60摄氏度的易燃液体;五、第3B类,指闪点介于60至93摄氏度之间的易燃液体;六、第4.1A类,指可发生爆炸的易燃固体;七、第4.1B类,指不可发生爆炸的易燃固体;八、第4.2类,指与空气中氧气反应或受热后可自燃的物质;九、第4.3类,指接触水或空气湿气后产生易燃气体的化学品;十、第5.1A、5.1B及5.1C类,指氧化性物质或释放氧气的物质,可导致化学品或其他物质燃烧;十一、第5.2类,指含有两个相连氧原子的有机过氧化物,亦称过氧化物类;十二、第6.1A类,指焚烧时产生毒物的化学品;十三、第6.1B类,指不燃的有毒化学品;十四、第6.2类,指接触或进入人体后引起感染并影响健康的化学品;十五、第7类,指由核结构不稳定的原子放出的放射性物质,会产生离子并散发阿尔法射线、贝塔射线、伽马射线或X射线;十六、第8A类,指可腐蚀金属、非金属或人体且可燃的物质;十七、第8B类,指可腐蚀金属、非金属或人体但不燃的物质;十八、第10类,指不属于第3A及3B类、具粘稠性、可造成火势蔓延或爆炸的可燃液体;十九、第11类,指易燃或可因摩擦而助燃的固体;二十、第12类,指不燃或不会引起燃烧的液体;二十一、第13类,指不燃或不会引起燃烧的固体;二十二、易燃物质,指与空气混合后在不超过20摄氏度、标准大气压101.3千帕或760毫米汞柱条件下具有闪点的气体,或闪点不超过93摄氏度的液体、或易燃液体、或易燃固体、或因摩擦碰撞而引起火灾的物质;二十三、PSI,指每平方英寸所承受的磅数压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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