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初步实地(野外)数据采集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ເກັບກຳຂໍ້ມູນພາກສະໜາມເບື້ອງຕົ້ນ
Agreement on Preliminary Field Data Collection
简介
本协议由老挝能源矿产部地质与矿产司制定,规定矿产勘查投资申请前进行初步实地(野外)数据采集的原则、规章与管理、监督、检查措施。共20条(原件跳过第16条,照实保留),内容涵盖宗旨、定义、适用范围、采集区域与矿种、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审议与许可、国家技术人员参与、采集期限、技术工作要求、样品化验分析、报告、对申请人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组织实施及生效。文中对《矿产法(修订版,第31/ສພຊ号,2017年11月3日)》第43条(采集区域)、第44条(审议)、第45条(权利义务)的引用,已分别并入第4条、第7条、第17条
条文
第1条
宗旨。本协议规定关于初步实地数据采集的管理、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作为向政府申请勘查投资或矿产普查许可的参考依据,旨在确保组织实施的统一性,并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改善老挝各族人民生活作出贡献。
第2条
初步实地(野外)数据采集。初步实地(野外)数据采集,是指对矿产显示点、地质构造、矿产分布以及获准开展初步实地数据采集区域总体状况的研究,以作为申请勘查投资或矿产普查许可的呈报资料。
第3条
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以申请勘查投资或矿产普查许可为目的的国家机构、国有企业及境内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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