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原木自生产林区、林地转用区及基础设施建设区从一号场(I)移运至二号场(II)和三号场(III)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ການເຄື່ອນຍ້າຍໄມ້ທ່ອນ ຈາກເຂດປ່າຜະລິດ, ເຂດຫັນປ່ຽນທີ່ດິນປ່າໄມ້ ແລະ ເຂດກໍ່ສ້າງພື້ນຖານໂຄງລ່າງ ແຕ່ສະໜາມ I ຫາ ສະໜາມ II ແລະ ສະໜາມ III

Guidelines on the Management of Log Movement from Production Forests, Land Conversion Areas, and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Sites from Yard I to Yards II and III

简介

本指导意见由老挝农林部依据《林业法》(第64/国会号,2019年6月13日)、总理令(第99/总号,2017年3月9日,关于农林部的组织与运作)、林业司报告(第5476/林司号,2020年10月16日)及政策与法制司的研究与建议(第0847/政法司号,2020年11月3日)制定。其目的在于规定对从生产林区、林地转用区及基础设施建设区采伐的原木,自一号场移运至二号场、三号场的管理方法与步骤,以确保全国范围内执行的统一性,保证木材来源的准确性与可追溯性,并符合技术规范与法律规定。意见的管理部分共设十六个步骤(自伐前树木标记至自二号场移运至三号场),另含文件保存一项

条文

第1条

本指导意见规定对从生产林区、林地转用区及基础设施建设区采伐的原木,进行自一号场(I)至二号场(II)及三号场(III)移运的管理方法与步骤,以确保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的统一性,旨在保证木材自一号场至二号场及三号场来源的准确性与可追溯性,并符合技术规范与法律规定。

第2条

待伐树木的标记。
1.1 生产林区:在生产林区内对拟采伐树木的标记,必须按照采伐前调查报告(经政府批准)中所记录的编号进行标记,并依下文图一执行。
图一:生产林区内待伐树木的标记(图示标注树木编号、树木起始基准点、标记准予采伐之点)。
1.2 林地转用区及基础设施建设区:在已完成(100%)调查的林地转用区及基础设施建设区内,对拟采伐树木的标记,依下文图二执行。
图二:林地转用区及基础设施建设区内待伐树木的标记(图示标注树木编号、树木起始基准点、标记准予采伐之点)。
对于采用抽样方法以评估木材蓄积量的区域,无需进行待伐树木标记;但在伐倒之后,必须在原木端面上标记采伐组(或采伐段)编号、树木编号及原木编号。对于林地转用区及基础设施建设区中无法复核树桩位置以核实木材来源的区域,如水电站、矿区、线路通道等其他区域,则无需在树桩上标记树木编号。

第3条

伐木。
省级农林处依据政府批准的年度采伐计划,按表式1向生产林区、林地转用区及基础设施建设区签发采伐许可证,并遵循下列原则:
- 生产林区内的伐木,必须遵循林业司在各阶段生效的、关于林业调查及生产林采伐原则的技术指导文件,由采伐管理人员按表式2甲记录伐木情况;
- 林地转用区及基础设施建设区内的伐木,必须在准许范围内采用皆伐方式进行,由伐木者按表式2乙记录伐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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