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与私营部门合营投资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ລົງທຶນຮ່ວມ ລະຫວ່າງ ພາກລັດ ແລະ ພາກເອກະຊົນ
Decree on Joint Invest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rivate Sector
简介
本法令规定老挝政府与私营部门合营投资(PPP)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涵盖投资形式与模式、项目筹备审议与招标、合营合同、项目执行与移交、国家支持与保障、禁令、管理与检查机构及职责,以及对有功者和违者的政策与措施,共七十五条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关于政府与私营部门合营投资的促进、管理与监测检查工作的原则、规章及措施,以确保该项工作具有效率、效益、公正、透明、可审计,并与各阶段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旨在树立信心、吸引私营部门投资进入国家项目,保护国家利益以及私营部门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促使其参与到按绿色和可持续方向保卫与发展国家之中。
第2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合营投资,指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营投资。合营投资以英文写作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营投资业务,或私营部门全额投资进入国家项目的业务,例如新建工程项目、改善基础设施或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其他发展业务项目,如旅游、农业、能源、矿产等,并在合营投资合同项下、在符合法律的确定期限内开展经营业务;
2. 国家项目,指将国家的自然资源、资产、版权投入到既有基础设施和服务的开发与提供之中,或按各阶段战略规划进行的新开发项目(Greenfield)的政府与私营部门合营投资项目;
3. 投标人,指具备条件参与合营投资项目招标竞争的境内或外国法人;
4. 出资方,指提供贷款/信贷、给予技术援助和/或提供援助资金以发展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国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或国际组织;
5. 项目经济技术分析报告,指确定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计算投资、投资收益、法律相符性、经济社会效益、风险特征、项目可持续性、经济社会及环境影响研究(含对此类影响的整治)的项目研究文件;
6. 官方发展援助,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发展伙伴正式取得的、用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与财政援助(含实物),包括无偿援助和优惠条件贷款;
7. 私营部门,指有意在国家业务中合营投资、参与项目开发的境内及外国私营法人;
8. 合营投资项目公司,指由依本法令中标的法人或法人集团、按老挝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公司;
9. 行业部门,指部、与部同级机关、省及首都的行政机关;
10. 项目业主,指获授权负责组织实施已获政府批准并已签订特许合同的合营投资项目的有关行业部门;
11. 项目筹备资金,指划拨用于项目筹备的资金,自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阶段起,至完成项目设计与招标阶段止;
12. 合营投资项目,指列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有权上级批准核准、准予以政府与私营合营投资形式进行开发的各行业国家发展项目;
13. 国有企业,指由国家设立、国家出资占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按一致协议将其他企业转为国有的企业;
14. 投资的合算性,指投入项目投资的效率与效益;
15. 项目偿付预算计划,指在预算计划及合营投资合同中确定的、按合同分期支付给项目直至按合同期限全额付清的支出计划;
16. 合同,指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营投资合同;
17. 合同方,指由计划投资部代表的政府与由项目公司代表的中标私营法人;
18. PPP办公室,指政府与私营部门合营投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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