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婴幼儿食品产品及相关喂养器具法令》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ຜະລິດຕະພັນອາຫານ ແລະ ອຸປະກອນ ກ່ຽວກັບອາຫານສຳລັບເດັກອ່ອນ ແລະ ເດັກນ້ອຍ
Guideline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cree on Infant Food Products and Related Feeding Utensils
简介
卫生部为细化执行第472/总理号《关于婴幼儿食品产品及相关喂养器具的法令》制定本指导意见,明确术语定义、适用范围、信息与广告管理、禁止促销与捐赠、标签规范(含奶粉、奶嘴、人工奶头等),以及各司职责和组织执行办法
条文
第1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昌盛。卫生部,第1540/卫号。首都万象,……年……月……日。指导意见:关于执行《婴幼儿食品产品及相关喂养器具的法令》。依据:2017年3月9日第96/总理号《关于卫生部组织与活动的法令》;2019年12月30日第472/总理号《关于婴幼儿食品产品及相关喂养器具的法令》;2020年12月23日第784/卫生与健康促进司号《卫生与健康促进司的请示函》。为细化执行2019年12月30日第472/总理号《关于婴幼儿食品产品及相关喂养器具的法令》,使之内容详尽、切合各阶段实际,并确保组织执行的统一性、高效与高成效,部长制定指导意见:
第2条
总则。1.目的:本指导意见指导个人、法人及组织,尤其是在医疗保健系统工作的卫生人员,以及从事婴幼儿食品产品及相关喂养器具业务的经营者,使其知悉并理解如何执行2019年12月30日第472/总理号《关于婴幼儿食品产品及相关喂养器具的法令》,旨在使婴幼儿身体健康,为保卫和建设发展国家作出贡献。2.术语解释:1)国际食品法典——指由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通过的各项标准、指导意见、操作规范,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的食品标准,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及食品贸易的公平;2)社区——指住宿、公共及私人场所中众多人员共同停留之处,如商业中心、市场、零售店、机场、公交或客运车站、停车场、工厂或公司、教育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3)消费者——指合法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无商业目的的个人、法人或组织;4)婴幼儿食品产品——指配合母乳或替代母乳、供出生至三十六个月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如婴儿配方奶粉、幼儿配方奶粉或助长配方奶粉;5)人工奶头(奶嘴)——指除母亲乳头外,用于喂养婴幼儿的橡胶奶头、玻璃奶头或各类奶头;6)搭配商品促销——指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将其他产品与婴幼儿食品产品及器具搭配的营销形式;将婴幼儿食品产品及器具的包装、品牌及标签做成类似其他产品或近似其他品牌;以及开展某产品促销活动再与婴幼儿食品产品及器具搭配;7)医疗保健系统——指由国家机构、非政府组织、法人、组织或个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的、面向母亲、孕妇及婴幼儿的卫生服务网络;8)营销——指任何直接或间接对婴幼儿食品产品及器具进行赞助、广告及信息宣传以销售或经销的形式或方法,包括搭配商品及网络营销。3.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直接或间接从事并涉及《关于婴幼儿食品产品及相关喂养器具的法令》相关活动的个人、法人及组织。
第3条
与婴幼儿食品产品及相关喂养器具工作相关的法规。执行2019年12月30日第472/总理号《关于婴幼儿食品产品及相关喂养器具的法令》及本指导意见,须依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下列法律法规:1)《食品法》;2)《药品与医疗产品法》;3)《卫生与健康促进法》;4)《消费者保护法》;5)《新闻媒体法》;6)《总理关于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委员会的决定》;7)与婴幼儿食品产品及相关喂养器具工作相关的其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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