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助组与合作社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ກຸ່ມ ແລະ ສະຫະກອນ
Decree on Mutual Aid Groups and Cooperatives
简介
本法令规定互助组与合作社的设立、活动、管理及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涵盖两者的类型、设立、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合并分立解散、资产审计、促进政策、禁止规定、各级管理职责及对违规者的措施,由农林部主管,替代第136/政府号合作社法令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关于互助组与合作社的设立、活动、管理及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促进和发展生产、服务与经营活动,使其成长壮大、稳健发展,旨在解决贫困、提高老挝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
第2条
互助组与合作社。互助组,是从事农业、手工业、贸易、服务或其他职业的老挝人民自愿设立的联合组织,旨在成员之间及成员家庭之间在生产和(或)服务方面互助合作。合作社,是从事农业、手工业、贸易、服务或其他职业者自愿设立的联合经营组织,旨在在生产、贸易或服务经营中,于资金、经验及技术方面互助合作。
第3条
词语解释。本法令所用词语含义如下:1. 按部门分类的生产与服务互助组,指按各部门活动设立和运作的互助组;2. 金融服务互助组,指储蓄组、村基金或村银行,向其成员提供储蓄、定期存款、放贷、福利金及金融服务;3. 储蓄组,指储蓄与信贷组,从成员存款或补助筹资,向其成员提供收存及放贷服务;4. 农林合作社,指从事种植、养殖、渔业、加工及农林服务者的联合经营组织;5. 信贷与储蓄合作社,指从事同一或其他职业者自愿设立的联合经营组织;6. 贸易合作社,指货物买方、卖方及服务者自愿设立的联合经营组织,旨在在货物买卖及服务方面互助合作;7. 手工业与加工合作社,指以人工和(或)机器经加工流程将原料或半成品加工为货物的联合生产经营组织;8. 服务合作社,指从事运输、旅游、建筑、医疗或其他服务职业人民的自愿设立联合组织;9. 股,指合作社的资本所划分的份额,其价值依本法令规定的合作社形式而不等或相等;10. 创新,指运用科技知识、能力、生产工艺及经验,研究、创造、服务、开发高质量产品货物,以新形式推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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