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下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ຢັ້ງຢືນແຫຼ່ງກຳເນີດສິນຄ້າດ້ວຍຕົນເອງ ພາຍໃຕ້ສັນຍາການຄ້າດ້ານສິນຄ້າອາຊຽນ

Agreement on Self-Certification of Origin of Goods under the ASEAN Trade in Goods Agreement

简介

本协议由工业与贸易部发布,规定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下出口商自我证明货物原产地的管理原则与规章,含资格证书的申请、核发、续期,自我证明出口商的权利义务、禁止与违规措施,以及进出口管理司与各省工贸厅的职责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关于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下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工作落实管理的原则与规章,以便利货物出口商,旨在使该项工作正确进行,符合老挝及东盟的法律规章。

第2条

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下的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下的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是货物出口商自行办理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的流程,即在每次出口时,按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下的原产地规章,使用原产地详细申报单。

第3条

词语解释。本协议所用词语含义如下:1. 出口商,指有权出口货物的生产厂及进出口公司;2. 取得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资格的出口商(认证出口商),指获进出口管理司准予在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下自我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出口商(AWSC);3. 资格证书(认证出口商证书),指证明取得出口商资格、可在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下自我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正式文件;4. 原产地详细申报单,指出口商办理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时申报货物原产地详细信息的文件,用以向进口国海关官员申报,以申请按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下原产地证明书核发规章享受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权利;5. 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指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下的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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