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东盟海关过境系统(ACTS)的指南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ລະບົບຜ່ານແດນພາສີອາຊຽນ

Guideline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SEAN Customs Transit System (ACTS)

简介

本指南由财政部发布,规定东盟海关过境系统的报关、检查与监管原则、规章和方法,含过境经营者与担保人的条件权义、ACTS系统的设定使用、过境货物担保、管制禁运货物、过境监管、ATT标准过境经营者制度及违规处置等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指南规定东盟海关过境货物系统报关、检查与控制的各项原则、规章、方法,以便符合《东盟过境货物便利化协定》、相关法律及规章。

第2条

原则。海关当局采用东盟海关过境系统对东盟成员国国内过境货物进行管理和便利化,以减少报关流程的时间和费用、减少纸张使用、以电子方式交换东盟过境货物信息系统、提高正确性、确保透明、快捷,提升效能与实效。海关当局协同国内外相关方实施东盟海关过境系统,遵循《东盟过境货物便利化协定》各议定书的原则,即:议定书1《关于确定运输路线及基础设施》、议定书2《关于确定口岸》、议定书3《关于确定运输工具的种类与数量》、议定书4《关于确定运输工具技术标准》、议定书5《关于确定东盟运输工具保险制度》、议定书6《关于在边境口岸铁路站换装货物》、议定书7《关于东盟海关过境系统及技术附件》、议定书8《关于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议定书9《关于危险货物措施》。

第3条

词语解释。本指南所用词语含义如下:1. 东盟海关过境系统(ACTS),指在海关当局管理下的过境货物运输系统,以便利货物通过东盟议定书7缔约国一国或多国境内的移动;2. 过境作业,指货物在ACTS规章下从起运国海关运至目的国海关的过境运输;3. ACTS规章,指ACTS规章下过境货物运输管理的规章、方法与流程;4. 有权管理ACTS系统的官员,指依规定负有相应职责的海关官员或相关部门官员;5. 海关当局,指缔约国的海关机构;6. 起运地海关办公室,指过境货物运输起点所在起运国的海关;7. 目的地海关办公室,指过境货物运输终点所在目的国的海关;8. 过境地海关办公室,指管理本国过境货物运输的过境国海关;9. 过境货物运输报关,指向起运地海关办公室办理报关,以在ACTS规章下开展过境货物运输;10. 过境运输报关单(TGD),指在东盟过境货物系统中申报货物信息的统一报关单格式;11. 货物封锁条,指海关用于控制运输工具、集装箱、过境货物的封条,用以追踪其从起运地海关至目的地海关的移动;12. 对海关当局的债务,指因在ACTS规章下运输货物而可能产生的关税及其他义务;13. 担保人,指经书面授权、具有法律效力,依货主请求对起运国、过境国及目的国海关当局在过境货物运输期间产生的债务负责的个人或法人;14. 老挝担保人,指依老挝法律开展活动的商业银行,可就以老挝为起运地的过境货物,向老挝海关总局出具书面担保,以担保在ACTS规章下可能于起运国、过境国及目的国产生的对海关当局的债务;15. 信息系统,指为开展ACTS系统管理而使用、并在有权管理ACTS系统的官员之间交换的必要电子信息;16. 获准经营者,指依ACTS规章有权开展过境运输的获准法人或代理;17. 标准过境经营者(ATT),指过境运输服务中表现突出、向国家履行义务并正确执行法律的优秀经营者;18. 过境货物运输期间异常,指过境货物发生灭失、缺损、增加、变质、损坏等影响ACTS规章执行的情形;19. 过境货物运输终止,指运输工具及货物运抵目的地海关并申报,货物特性及货物封锁条在正常正确状态下未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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