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 ສະພາບໍລິຫານ ລັດວິສາຫະກິດ

Guidelines on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简介

老挝财政部依据《企业法》(修订版)等法规发布的指导意见,细化并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及国有股东代表的职责、权限、标准、选任与运作规范,适用于国家持股百分之百及持股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国有合资企业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指导意见旨在细化落实第46/国会号《企业法》(2013年12月26日颁布)第二部分以及《国有投资企业法令》的相关规定,使上述法律和法令的内容更加详尽、明确,增进对董事会及在企业中持股的国家代表之使命、地位、权利、义务与责任的理解;本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关于国有企业董事会及国家在与其他方合资企业(国家持股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中持股代表的遴选方式、任命及工作方式的指导原则,以作为实际工作组织实施与开展的指引,统一全国范围内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指导与管理,使之高效、有成效、有实力,并能与区域及国际竞争。

第2条

董事会。国有企业董事会是国家持股百分之百的国有企业的最高组织机构,由五名以上成员组成,成员人数依企业规模与结构而定。其中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若干董事会成员,均为受任命代表国家或股东利益、负责领导与指导以管理国有企业经营业务的人员。必要时,董事长或若干董事会成员可常驻战略性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女性成员宜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第3条

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或国家的企业,是指由国家设立,或经一致同意将企业转为国有、或收购其他企业股份归国家所有,且国家持股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单位;因为该比例是国家对其所投资经营单位拥有管理决定权的比例。在国有企业以公司形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形下,称为国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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