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整与破产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ຟື້ນຟູ ແລະ ການລົ້ມລະລາຍຂອງວິສາຫະກິດ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Rehability and Bankruptcy Law Amend
简介
本法规定企业重整与破产的相关制度,旨在规范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的重整程序及破产处理事宜。本法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明确了重整与破产的定义,为债务人、债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依据,以促进企业有序退出或恢复经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目的
本法规定企业重整与破产的原则、规则和措施,以统一、合法、高效的方式解决处于资不抵债或濒临资不抵债状态的债务人企业问题,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对信用体系的信心,旨在维护经济体系稳定,营造有利于经商与投资的环境,并促进国家社会经济发展。
第2条
第2条(新增)企业重整与破产
企业重整,是指为解决遭遇财务困难、无力偿债的债务人企业问题,由债务人企业提出申请,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并经法院批准,允许其继续经营业务的程序。
企业破产,是指针对到期无力偿债的债务人企业的处理方式,由债务人企业或债权人向法院请求或提起申请,宣告企业破产。
第3条
第3条(新增)定义
本法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1. 企业,指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公众公司、国有企业及合作社;
2. 小型企业,指已登记注册、按劳动人数、资产价值和营业额在具体法规中划定的业务单位;
3. 微型企业,指生产、贸易和服务领域中按劳动人数、资产价值和营业额在具体法规中划定的最小型企业;
4. 企业资不抵债,指企业陷入财务困难,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或履行财务义务;
5. 濒临资不抵债企业,指尚未资不抵债,但已意识到自身财务困难、无力偿债且近期内很可能资不抵债的企业;
6. 债务人企业,指被申请或自行提出申请、由法院审议其重整或破产的企业;
7. 债务人,指负有以现金、财产或其他义务向债权人偿债义务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8. 债权人,指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偿债或要求履行义务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债权人分为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
9. 有担保债权人,指其受偿请求权由担保物权或其他形式担保的债权人;
10. 无担保债权人,指其受偿请求权无任何抵押担保的债权人;
11. 事务说明书,指债务人企业在申请或请求程序中制作、提交法院审议重整或破产,说明其企业业务事务、资产和债务情况的文件;
12. 请求权,指任何一方依合同或法律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应尽义务的权利;
13. 占有中的债务人(DIP),指经法官根据债权人会议同意而批准,在管理人监督下继续管理其业务的债务人企业;
14. 跨境破产,指针对在他国经营、其分支机构和资产位于他国的企业的破产程序;
15. 高级管理人员,指债务人企业的副总经理和(或)经理;
16. 相关方,指与企业重整和破产有关的债权人、债务人企业、管理人和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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