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气及电子设备安全管理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ຄວາມປອດໄພຂອງ ອຸປະກອນເຄື່ອງໃຊ້ໄຟຟ້າ ແລະ ເອເລັກໂຕຣນິກ
Agreement on Safety Management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简介
本协议由科学技术部制定,规定对在老挝生产、进口、出口及销售的电气及电子设备的质量与安全管理、检查、认证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保障消费者安全。仅适用于交流50–1000伏或直流75–1500伏的设备。替代2018年第0058/科技号协议。共八章二十七条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有关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生产、进口、出口及销售的电气及电子设备的质量与安全管理、检查及认证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使其符合法律、国家标准、原则及技术规章,并与地区和国际规章相协调,旨在提供具有质量的电气及电子设备,保障对消费者的安全,保护生命、财产及国家共同资产。
第2条
电气及电子设备管理。电气及电子设备管理,是指在检验和测试中对技术、专业文件进行跟踪、检查,使电气及电子设备具有性能、质量、使用安全,并符合国家、地区及国际标准,仅限定为使用交流电、电压自50伏(V)至1000伏(V),或使用直流电、电压自75伏(V)至1500伏(V)的电气及电子设备。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电气及电子设备」是指以交流电及直流电为动力的成品产品;二、「电气及电子设备经营者」是指已进行企业登记、获相关部门经营许可并依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规章合法经营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三、「消费者」是指从经营者处使用电气及电子设备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四、「工作人员」是指经管理机构或相关国家部门任命,从事电气及电子设备质量管理、检查或安全检查的人员;五、「MRA(相互认可协议,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是指相互认可协议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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