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规范性文件宣传普及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ໂຄສະນາເຜີຍແຜ່ນິຕິກຳ

Decree on the Dissemin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of Legal Normative Documents

简介

本法令规定法律规范性文件宣传普及工作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旨在使公民知晓、理解、尊重并遵守法律,提高依法治理国家与社会的效能。共十章五十四条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宣传普及工作的管理、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使该项工作系统、高效地开展,旨在使公民深入、广泛、全面地知晓、理解、自觉尊重并遵守法律;抵制和遏制社会上的消极现象;提高国家管理、依法治理社会的效能,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安定、秩序与公正作出贡献。

第2条

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宣传普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宣传普及,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和方法,就宪法、法律及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指导、提供信息资讯,使公民得以知晓、理解并严格遵守。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法律规范性文件」是指依《关于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法》所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体系,包括宪法、法律及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与协定;二、「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类规章,包括国会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国家主席法令、政府法令、政府决议、总理协议与命令、部长及隶属政府的机构首长的协议、命令与指示、省级人民议会会议决议、省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省长与首都市长的协议、命令与指示、县长、市镇长、市长的协议、命令与指示、村规章;三、「机构」是指与部相当的国家机构、老挝建国阵线、老挝老战士联合会、群众组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四、「公民」是指居住及生活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老挝人、外国人、外侨、无国籍人;五、「法律规范性文件印刷品媒介」是指以纸质形式承载信息资讯、以文字或图像呈现、具有专门名称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宣传媒介,例如法律报、法律杂志、官方公报、传单等;六、「电子媒介」是指以制作广播、电视、广播喇叭、新型媒体节目或各类互联网节目形式,经由有线、无线或无线电波发送的宣传媒介;七、「新型媒体」是指电子媒介中的一类,能够运用现代通信技术进行双向沟通,以文字、图像和声音经互联网网络传送信息资讯,如脸书、油管、推特、博客、应用程序等;八、「村级法律书柜」是指汇集、保管、积累法律书籍及其他含法律知识印刷品的书柜,用以向村内各阶层人民提供和服务法律信息资讯;九、「官方公报」是指政府刊载已颁布施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官方文件,供社会公众知晓并遵守;十、「网站」是指在互联网系统中以电子形式创建的、由一个或多个页面构成的信息资讯系统;十一、「互联网」是指计算机网络系统,能够相互传送信息资讯或进行电子通信,以经有线或无线相互传送声音和图像信号,所创建的信息资讯可存放于数据库;十二、「数据库」是指在电子系统中创建的、可通过多种形式和方法访问的数据集;十三、「法律规范性文件宣传普及统计」是指反映各部门宣传普及工作实际情况的数据和数字,例如宣传普及的次数、参与人数、法律书籍的发放;十四、「提供法律信息资讯」是指以提供阅读、记录或抄录法律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方式提供法律信息资讯;十五、「评估」是指依宣传普及工作的评估标准,对工作落实的成效与成果进行评判和评估。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54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

← 老法智 LaoPaniti 首页:老挝法律AI问答 · 合同起草 · 中老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