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关于水电项目工作执行标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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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ance on Standard Procedures for Hydropower Project Work

简介

该法规规定了中央审批水电项目的26个标准步骤,涵盖从开发商筛选到资产移交政府的全流程,并明确了各环节的工作形式与协调机制。

条文

第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

能源与矿产部

指导意见
关于水电项目工作实施的标准程序

- 根据2017年5月9日第09/国会号《电力法》;
- 根据2012年7月12日第19/国会号《立法法》;
- 根据2017年9月4日第296/总理号《关于能源与矿产部的组织与活动令》;
- 根据2020年10月5日第509/司法部号立法司的提议书。

能源与矿产部部长发布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

本指南规定了由中央审批的水电项目开发的各个步骤、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以及工作方法和协调机制,这些规定在相关部门的规章和法律中已有规定,以便集中、便于实施、清晰统一,在能源矿产部内部各单位、部门、个人、法人及相关组织之间达成一致,使此类项目的开发实施高效、有效、迅速并符合相关规章和法律。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仅适用于能源矿产部、部门、个人、法人
以及与水电项目开发步骤和工作实施相关的组织

中央级水电由中央批准。
第二章
水电项目工作实施的标准步骤

1. 标准步骤
标准步骤数量
水电项目工作实施的标准步骤包括26个步骤

寻找开发商和项目的步骤;
谈判和批准签署谅解备忘录的步骤;

批准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步骤;
批准初步社会和环境自然影响评估报告的步骤;

- 批准研究范围和工作范围评估报告的步骤
详细的社会和自然环境影响的说明;

- 谅解备忘录续期程序;
- 谅解备忘录撤销程序;
- 项目开发合同的谈判和批准签署程序;
- 技术和财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程序;
- 社会和自然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以及社会和自然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的批准程序;
- 国内项目电价谅解备忘录的批准签署程序;
- 出口项目电价谅解备忘录的批准签署程序;
- 初步设计的批准程序;
- 关于社会和自然环境义务的附件文件的批准程序;
- 项目开发合同续签程序;
- 公司设立合同批准签署程序;
- 特许权合同谈判和批准签署程序;
- 国内项目购电合同批准签署程序;
- 出口项目购电合同批准签署程序;
- 进口货物清单审查程序;
- 年度外籍劳工配额批准程序;
- 蓄水批准程序;
- 项目建设监督程序;
- 项目运营和维护监督程序;
- 特许权合同修改程序;
- 项目资产移交政府程序。

2. 标准程序中各项工作的形式
各项标准程序将包含详细的工作,这些工作已在表中规定
标准包含以下自上而下的要素:

- 工作名称:指需要执行的标准步骤中的工作名称;
- 负责人:指主要负责组织执行工作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 所需使用的文件和资料:指作为参考并需要用于执行工作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 负责提供所需使用的文件和资料的人员:指创建、提出或发送所需使用的文件和资料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 工作执行程序:指执行相关工作的指导说明;
- 成果:指执行相关工作所获得的各种结果;
工作期限指用于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的规定时间,其中有些工作无法确定;

备注指问题、议题或需要注意、考虑的点,在组织实施工作时。

各步骤详细内容
1. 寻找开发商和项目的步骤
1.1. 概述

步骤含义
本标准步骤规定了寻找开发商和未经招标、由中央批准的水电项目的流程和工作。未经招标的水电项目是由感兴趣的法人自行提出,然后提交政府审议批准开发该项目,作为专门的电力生产业务。至于寻找
通过招标方式开发项目已在单独的规定中确定,因为这些项目属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由政府制定,然后公开招标寻找项目开发商。

不通过招标方式开发水电项目,始于有意向的法人的研究、初步分析,然后向计划投资部提交申请及项目开发文件。根据《电力法》,此类项目将允许法人通过非招标项目程序进行,但必须满足关于非招标项目研究的规定中规定的条件。
在完成初步筛选后,计划投资部将申请文件发送
全部提交给能源和矿产部进行详细检查。能源和矿产部是研究非招标项目的中央单位,分三个阶段如下:
- 第一阶段:在签署谅解备忘录之前进行研究;
- 第二阶段:在完成谅解备忘录中的义务后,在签署项目开发合同之前进行研究;
- 第三阶段:在完成项目开发合同中的义务后,在签署特许权合同之前进行研究。
感兴趣的法人可以从计划和投资部的网站或直接从计划和投资部获取“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电力能源领域投资申请表”。
万象市。在填写完申请表后,该法人必须向计划投资部提交上述文件。投资促进司或计划投资部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将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查,然后转交能源矿产部。在收到计划投资部的申请文件后,能源矿产部办公室将上述申请文件转交能源业务司,该司将转交相关部门包括省级能源矿产厅以征求技术意见。能源业务司汇总相关部门的意见。在与相关部门协商会议完成后,能源业务司
将申请书连同意见提交给能源和矿产部办公室,以便审议并转交至计划投资部。在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完成审议后,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出具批准或拒绝函,正式通知相关法人。
启动阶段
法人向计划投资部提交已填写完整的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电力能源领域投资申请表,共6份,语言为老挝语或英语。
对于非招标项目,法人需随附的文件在本标准程序第1.8至1.5条中规定。
关于程序的规定
确定程序的重要法规如下:
- 电力法;
- 投资促进法;
- 关于非招标项目研究的条例;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可持续水电开发政策;
- 关于实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可持续水电开发政策的指导意见;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可持续水电开发政策实施评估表。

1.2. 程序中的五项工作
第一项工作:接收和审查申请及随附文件

本项工作的规定由能源和矿业部整理,基于法律和法规以及相关部门的协商,总结为程序中的五项重要工作。
本标准。如果实际操作有差异,则按照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法规和《立法法》执行。

任务1:接收和审查申请及附件

负责单位: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
文件和申请表: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电力能源行业投资的申请表,填写所需信息完整,并附上附件(6份,可以是老挝语或英语)。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电力能源行业投资申请表可在计划和投资部的网站上获取[网址],或直接前往该部的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索取。

附件如下:
- 法人实体的背景和经验,包括至少20项成功证明文件以及在该地区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正在进行的项目或成功案例;

- 最近5个财政年度的财务状况证明文件;

- 法人实体注册或经营所在国的企业登记证;
- 如果提交申请的人不是法人实体的最高负责人,则需提供该负责人的授权书;

- 显示项目位置/区域的地图;

- 项目的技术信息;

- 项目的初步实地数据(如有);

- 根据项目条件需提交的文件,即使项目不通过招标,也取决于项目规模;

- 其他适合申请提交的信息。
负责提供文件和信息的负责人

法人实体提交申请及附件。

所需使用
实施方法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检查文件以确保完整
五项工作 按照未通过招标的项目条件。除了项目的一般信息外,还需补充如下:

为符合未通过评估的项目条件所需的文件

- 关于项目效益的报告(按照本标准程序第1.3条规定的细节),显示项目将产生的有形效益。无形效益在此阶段尚无需说明;

- 关于项目形式或新技术的文件(如果
有)按照本标准程序第1.3条规定的细节;
- 证明项目符合政府战略的文件(如有),按照本标准程序第13条规定的细节;
技术和财务状况证明文件
- 保证申请法人未被其他国家或任何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的文件;
- 法人中的持股比例,若属于联合开发情况,须经依法授权的部门认证;
- 在提交非招标项目申请之日起最近5年内实施类似项目的经验,按照本标准程序第15条规定的细节;
- 经审计的最近5个财政年度的企业账目,按照
本标准程序第1.4条规定的细节;

(子)
- 法人实体的银行财务证明文件;
- 保证法人实体未处于被债权人控制状态的证明文件。

子任务1.1 | -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检查法人实体提交的申请审查的所有文件,以确保所需文件齐全且文件为申请;
组成 |! -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指导法人实体,如果信息或文件不足需要补充;

-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将上述所有文件转交至能源和矿产部办公室。

结果 - 通知提交申请的法人实体,在发现不符合情况时。
正确/申请或附件不完整,或需要补充文件;

-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对收到的文件进行完整性检查。如果发现文件在任何形式上不完整,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必须通知法人补充所需文件。

通知期限为五个(5)个工作日内,自收到法人提交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子任务1.2 | - 当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认为从法人收到的申请文件符合条件且文件齐全时,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必须在内部出具联系函,以便将上述文件转交至项目研究司、局
然后提交给投资促进研究司,以进一步评估上述申请文件;
项目,促进司 / - 申请文件副本连同附件必须附在
该国内投资许可证上。

结果,国内投资许可证送达项目研究司,投资促进司
连同从法人收到的申请文件副本及附件。

时限为三(3)个工作日内,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从目标法人处,连同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认为已符合条件的附件。

备注:本项工作沟通中使用的规定文件包括:
-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致法人的函,以请求
基础文件目录。

任务2:审查申请文件及附件并提交至部委
能源与矿产部
本任务的规定由能源与矿产部根据法律和法规
以及与相关部门的磋商制定,以整合为重要任务纳入本标准的步骤。
如果实际操作有差异,则按照相关部门的指导、法规
和《立法法》执行。

能源与矿产部

任务2:审查申请文件及附件并提交至部委

负责人
投资促进司(项目研究处)。

所需文件和信息

附件如下:
- 法人实体的背景和经验,包括至少20项成功证明文件以及在地区内的经验,展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地区国家取得的成功或正在进行的项目;

- 最近5个财政年度的财务状况文件;

- 来自法人实体设立或经营业务所在国家的企业注册证书;

- 如果提交申请的人不是法人实体的最高职位,则需提供该人员的授权书;

- 显示项目位置/区域的地图;

- 项目的技术信息;

- 项目的初步实地信息(如有);

- 根据项目条件(非招标项目)所需的附加文件,但取决于项目规模;

- 其他适合申请提交的信息;
内部联系单 从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 至 项目研究司。

负责提供文件和信息的人员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

投资促进司(项目研究司)审查投资者的背景、股权结构和财务,以及证明文件和关于水电的经验。需要审查的主要指标包括:

- 由法人主席或总经理签署认证的项目开发建议书;
- 法人的背景和成功证明文件,法人的企业登记证;
- 联合建议书(若多个法人联合开发);
- 授权书(如有);
- 项目地图和位置;
- 项目技术信息:

项目装机容量,
瀑布高度,
项目类型和性质:水坝、水库等,
环境数据(如有历史报告);

- 项目的初步研究数据(如有);
- 电力生产的目标市场(出口或国内供应);
- 审查法人实体最近3年的财务状况;
- 法人实体的金融机构或银行证明文件;
- 其他提供项目详细信息的资料(如有)。

项目研究部门出具信函,将上述申请文件提交给能源和矿产部,以对申请进行详细评估并给出意见。申请文件副本及附件必须附在该信函中。

结果:信函送达能源和矿产部办公室,并附副本。
已填写完毕的申请表及从法人收到的附件。

办公室时限:自收到来自目标法人的申请表及相关文件之日起两个(2)工作日,且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认为符合条件。

注:本项工作沟通中使用的指定文件包括:
- 投资促进司致能源与矿产部办公室的函件,以转交申请表及附件。

任务3:发送法人申请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任务5:发送法人申请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负责人
- 能源与矿产部办公室;
- 能源业务司(合同处)。
文件和所需信息
来自投资促进部的函件,用于向能源和矿产部办公室提交申请及附件。

负责提供文件和信息的单位
投资促进部,计划和投资部。

所需信息
子任务3.1的实施方法:将投资申请发送至相关单位以征求意见

在能源和矿产部办公室收到申请及附件后,必须在两个(2)工作日内发送给能源业务司(合同处),并抄送部办公室一站式研究综合处以便跟踪。能源业务司(合同处)再转发给能源政策和规划司。
(发电规划司和环境与社会工程司)、计划与合作司(投资司)、法制司(能源法制处)以及省能源矿产厅,以征求意见。

第3.2工作组:能源业务司(合同处)审查和评估申请

合同处审查已填写完整的投资申请文件,然后检查是否符合《电力法》规定的条件,即未经竞标的投资项目必须为政府带来高效益,并具备以下条件:

- 必须是采用先进技术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新技术的项目;
- 必须是具有国家战略性质的项目;
提出项目的法人必须具备与项目相称的技术和财务条件。

政府可以允许其国有企业不经招标开发电力项目,但必须遵守电力项目开发程序和规定。

能源业务司(合同处)分析、评估该申请是否符合《电力法》第52条规定的条件。合同处审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电力能源领域投资申请表的完整性,然后检查以下详细信息:

- 项目开发建议书;
- 法人在老挝及地区的经验;
- 电力生产的目标市场(国内供应或出口);
- 法人的背景和成功证明文件,
法人企业登记;

- 与现有项目或其他方提出的项目重叠;
- 可能对坝上坝下区域造成的影响,如水位上升等;
- 与同一区域内其他类型项目重叠的利益;
- 将给予政府的重要利益;
- 符合法律的财务内容及将给予政府的利益;
- 联合开发签字文件及参与开发的法人详细信息(如有多个法人共同开发);
- 开发的重要资金来源(如有);
- 审查法人最近5年的财务数据;
- 法人金融机构或银行的证明文件;
- 其他有关项目的信息(如有)。
时限:五 - 能源矿产部办公厅将申请文件送交能源业务司(合同处)在两个(2)工作日内;
- 能源业务司(合同处)送交相关单位在三个(3)工作日内,自收到办公厅申请文件之日起。
备注:本项工作沟通中使用的规定文件包括:

- 能源业务司致相关单位关于投资申请意见的函。

任务4:对法人投资申请提出意见

任务4:对法人投资申请提出意见

负责人

- 政策与能源规划司(发电规划处、环境与社会工程处);
- 计划与合作司(投资处);
- 法规司(能源法规处);
- 省级能源和矿产厅。

所需文件和信息

能源业务司的函件,用于向相关部门提交投资申请文件及附件。

11

负责提供文件和信息的人员

能源业务司(合同处)。

所需使用 实施方法 子任务4.1:政策与能源规划司的审查
任务(发电/资源规划处)

发电规划处审查项目的技术内容,包括项目位置,并提出意见。需要审查的重要内容是项目位置——是在河流内还是河流外,以及
可能对现有或拟议项目产生影响(如有)。

此外,还有以下技术指标需要进一步审查:

- 项目装机容量;
- 年发电量;
- 项目形式和类型(溢流坝、水库等);
- 项目价值;
- 环境内容(可能已有过往报告);
- 与电力发展规划及其他文件的一致性;
- 输电系统;
- 用于研究和设计以推进项目的标准。

#子任务4.2:省能源矿产厅的审查

省能源矿产厅审查投资申请并就申请提出意见,特别是关于以下内容:

- 社会总体方面;
- 安置与恢复;
- 环境方面;
- 项目区域内存在的遗留问题;
- 与其他项目重叠的可能性问题。

子任务4.3:计划与合作司(投资处)的审查

投资处审查申请并就投资(国内或国外)特别是财务方面提出意见,以及关于申请的其他意见。

子任务4.4:政策与能源规划司(环境与社会工程处)的审查

环境与社会工程处审查项目地点、项目装机容量、年发电量等细节,以确保准确性并指出其他关于影响的重要问题。
来自该项目150公里范围内其他项目的环境影响,无论位于拟开发项目大坝的下游还是上游。

环境与社会工程司根据邻近项目的数据以及拟开发项目开始发电后对其他项目和周边地区的影响,汇总了意见。环境与社会工程司审查了有关位置的详细信息,并指出了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与社会工程司的初步观察和分析基于现有基础数据,以显示新项目是否会与现有项目在上游或下游重叠。




附件4.5:生态学司(生态与能源司)的审查
能源法律司就项目提供法律意见和认为不明确的问题。

意见结果必须在收到能源商业司(合同处)文件之日起十三(13)个工作日内提交给能源商业司。如果相关单位在该期限内没有沟通,则视为该单位同意或对该开发商的遴选和拟开发项目无任何问题。

意见期限必须在收到能源商业司文件之日起十三(13)个工作日内提交给能源商业司。

没有问题。

任务1:汇总相关单位的意见

负责人
能源业务司(合同处)。

所需文件和信息

从相关单位收到的意见。

13

负责提供
所需文件和信息

能源政策与规划司(发电规划处
与环境与社会工程处);

省能源矿产厅;

法制司(能源法制处);

计划与合作司(投资处)。

实施方法

<

能源业务司(合同处)汇总从相关单位收到的意见,并起草意见总结报告。

成果:关于投资申请的意见总结,作为研究过程的一部分。

时限:五(5)个工作日,自收到相关单位意见之日起计算。

备注:无。
任务6:准备并提交开发商遴选结果报告至部办公厅

负责单位:能源业务司(合同处)。

所需文件和信息:本标准程序任务5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意见汇总。

实施方法:能源业务司(合同处)根据本处分析结果以及本标准程序任务5中规定的意见汇总,起草开发商遴选结果报告。
合同司按照关于非招标项目研究的法规执行,该法规旨在用于选择将要开发水电项目、火电项目和输电特许权项目的人员,这些项目属于独立发电业务和输电特许权业务,将不按照通过招标的项目程序执行,该程序在电力法中规定;

- 全部评估由能源和矿产部根据非招标项目研究法规第一阶段规定的条件组织实施;

- 合同司检查法人是否已具备以下条件:新型或先进技术
提出新型模式或技术项目开发的法人必须提交关于该新模式或技术的充分信息报告。为了符合评估目标,被视为独特或新颖的该模式或技术必须符合关于不经招标进行项目研究的规定的条款;合同部门根据提案的性质和所提出的各种特征来审查和评估独特性。提案可能不完全符合独特性的条件,但在全面考虑后可能被评估为具有独特性。这些将根据法人按照本指南第1.3条规定的信息清单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
具有政府战略性质:
评估将基于法人根据本指南第1.3条规定的信息清单提供的信息。合同司检查技术和财务认证是否符合关于不通过招标进行项目研究的条例规定的条件。评估将基于法人根据本指南第1.3至1.5条规定的信息清单提供的信息;
- 合同司准备关于选定开发商的调查报告,内容必须包括批准或拒绝上述不通过招标的项目的理由,基于全面进行的评估。关于选定开发商的调查报告连同文件
从法人收到的文件必须送交能源和矿业部办公室,以便办理转交至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进行下一步审议的程序。

开发商遴选结果报告送交能源和矿业部办公室。

期限为五(5)个工作日,自收到第5项所述文件之日起计算。
备注:无。

第7项:将开发商遴选结果送交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
负责单位:能源和矿业部办公室(综合研究一站式窗口部门)。
所需文件和信息
提供方 | 能源业务司(合同处)。
所需文件和信息
实施方式 能源与矿产部办公厅(一站式综合研究处)
工作 向能源与矿产部领导报告开发商遴选结果,以便获得指导,然后发函至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提交以下文件:
- 投资者的投资申请文件;
- 投资者的配套文件;
- 开发商遴选结果报告。
结果 向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发出关于开发商遴选结果的复函,并附上上述规定的文件。
时限 四(4)个工作日。
工作
备注:本项工作规定的通信文件包括:
- 致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的函件,用于通知开发商遴选结果并提交投资申请文件、开发商遴选结果报告及附件。

第8项工作: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对投资申请的审议

本项工作的规定由能源和矿业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与相关部门协商制定,以整合为这一标准步骤中的关键工作。如果实际操作中存在差异,则应按照相关部门的指导、法规和立法法执行。
任务8: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对投资申请的审议

负责单位: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
从能源业务司收到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 投资申请书;
- 投资者提交的附件;
- 开发商遴选研究报告。

提供单位:能源和矿产部办公厅。
所需文件和资料

实施方法: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确定日期召开会议讨论投资申请,并邀请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成员参与讨论。
批准投资申请。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
审议投资申请并批准或拒绝
原则上或指导法人提供更多信息,基于相关讨论结果
例如:
- 能源和矿业部的同意;
- 项目邻近区域出现的问题;
- 关于安置和恢复的问题和关切;
- 项目对项目大坝上游或下游现有项目的影响;
- 法人在老挝或其他国家过去的背景和成功证明;
- 讨论关于财务能力的意见;
- 法人正在或曾经在老挝或国外解决其项目中的法律纠纷。
每个参会方关于批准或拒绝申请的意见将得到审议,参会方必须就批准或指示法人提供补充信息达成一致。若无法达成一致,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必须根据参会方的多数意见决定批准或拒绝投资申请。

结果

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的审议可能产生以下结果:
- 要求法人补充信息: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通知相关法人需要补充的信息,按照本标准程序第9条规定的步骤进行;
- 投资申请批准:对于此情况,投资申请批准函将发送至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按照本标准程序第10条规定;
- 投资申请拒绝: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将收到关于拒绝投资申请的通知及相关理由。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起草拒绝函,按照本标准程序第10条规定。

关于各项结果的文件以及有关批准、拒绝或补充信息请求的各类通信文件将分发给相关单位。

工作期限
二十二(22)个工作日,自收到能源和矿产部关于法人实体的研究报告之日起计算。

18
注: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主席为副总理,委员会由相关部委代表组成,包括:计划投资部、能源矿产部、工商部、财政部、自然资源环境部、农林部、劳动社会福利部、公共工程运输部、新闻文化旅游部、公安部。若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需要解释或补充信息,将在收到开发商遴选结果报告及其他文件之日起五(5)天内作出指示。
任务9:通知法人关于需要补充的信息

本任务的规定由能源和矿产部制定,基于法律和法规以及相关部门的协商进行调研,以汇总为重要任务纳入本标准程序。如果实际操作有差异,则应按照相关部门的指导、法规和立法法执行。

任务9:通知法人关于需要补充的信息

负责单位: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

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文件和信息,关于需要从法人补充的信息,用于审议批准所提议的项目。
负责提供 | 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
文件和资料
所需使用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的实施方法 向投资者发出关于所需补充信息和文件的信函。
结果 向项目开发法人发出信函。
时限 五(5)个工作日 自收到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的指示之日起。
备注 本工作使用的通信文件包括:
- 通知法人关于所需补充信息的信函。

19

第70项工作:向项目开发法人发出投资申请批准或拒绝函
本工作规定由能源矿产部根据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并与相关部门协商。本标准。如实际操作有差异,则按照指导、法规执行。并为了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步骤,相关部门及立法法。第70条:出具批准书或拒绝投资申请至维度,项目开发提议人,负责单位: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所需文件和信息 - 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或拒绝投资申请的决定记录;- 致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的指导函关于
上述决定。

负责提供 | 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

所需使用的
文件和资料

实施方法 - 依据委员会的指导或决定备忘录
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或
拒绝投资申请,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起草
关于上述决定的答复函。

- 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根据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向法人出具函件。

结果:批准或拒绝投资申请的函件发送给相关法人。

工作时间:三(8)个工作日,自收到委员会指导之日起计算。
中央层面的投资促进和管理工作。

注:发送给相关法人的投资申请批准函副本。
用于此项工作沟通的指定文件包括:
- 通知法人关于批准或拒绝投资申请的信函

无论是否批准或拒绝,必须公开的信息:未经招标的项目提案。以下信息可通过能源和矿产部网站向公众公开:
- 提出未经招标项目开发的法人的名称;
- 项目描述;
- 项目效益报告;
- 关于新模式或新技术的摘要(如适用);
- 关于政府战略性质的摘要(如适用)。
信息


- 第一阶段研究结果以及批准或拒绝的理由。

法人必须得到通知并征求意见,如果要披露信息。

1.8. 法人需要提交的文件,用于非招标水电项目提案的第一阶段研究
项目效益潜力报告

根据非招标项目研究规定,为第一阶段研究提交的效益潜力报告内容应包括:
- 说明项目将产生的全部财务效益,并说明这些效益如何高于法律规定;
- 说明项目对电力系统的全部效益。
支持新模式和新技术的报告

- 支持新模式和新技术的报告内容包含:

- 描述所提议的模式或技术;
- 描述所提议的模式或技术与其他选项相比有何特殊性;
- 描述法人实体在何种情况下拥有或使用资产、合同权利、技术、知识产权;
- 列出所提议模式或技术的所有具体特征;
- 描述这些具体特征将如何实施以实现预期成果;
- 这些具体特征是否还能带来其他好处,例如服务、非政府风险或其他优势;
实现目标的时间框架是否已更新以及如何更新;

项目建议书能否在适用于招标项目的标准时间框架内实现难以实现的目标;

是否还有其他重要因素表明该特定特征;

新模式或新技术将如何降低建设成本、加快施工、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延长使用寿命、降低运营和维护成本或减少对环境和/或社会的负面影响;

新模式或新技术是否需要政府提供任何担保、特殊政策、配套资金或支持;

描述过去使用上述新模式或技术的事件(证明
工作或使用必须严格提交。

政府战略性质的项目报告

项目报告中显示政府战略性质的内容包括:

#4. 法人技术能力信息

项目将如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现有政府政策保持一致;

项目将如何帮助保护环境和社会,并确保自然资源管理的可持续性;

项目将如何帮助确保能源安全;

项目将如何帮助确保国防工作;

项目将如何帮助发展国际和区域合作;

项目的其他战略重要性。
序号 | 类似项目名称 | 持股比例(附
过往实施及类似内容及持股期限
摘要)

1.

2.

5.

4.

5.
建议:



法人必须提供本条所述类似项目的相关信息,这些项目是其过去已实施的。所列项目必须符合《非招标项目研究规定》中规定的条件;


在提交非招标项目建议书的情况下,在三个(3)个月内,财政年度末


最后,应遵守《非招标项目研究规定》;

22

- 已竣工项目必须注明项目开始发电的日期。如果项目仍在
建设,必须注明预计完成建设或开始发电的日期,视情况而定;

- 如果法人是类似项目的所有者,必须显示法人在项目中的持股比例;

- 来自法人审计师或客户的证明,每个项目必须按照以下格式提交:

审计师证明格式
类似项目的内容清单
项目名称、性质和装机容量
项目开发商
项目地点
项目价值

项目完成日期
如果项目正在建设中,注明预计开始发电的日期

持股比例
(连同持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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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经审核准确的账簿和其他信息,特此出具本文件
(法人公司名称)是/曾是 ....................(项目公司名称)的股东,持有/曾持有 ......... 百万美元股份。(大写:................................ 百万美元)(占项目公司总股本 ........ %)。

自 ............... 至 ................. 。该项目已/预计于 ................(项目开始发电日期)开始发电。

仅提交按规定格式的证明书。必要时附上证明书说明。审计师指对申请人的年度账目进行审计和证明的法人。
注:如果在上述证明文件中缺少任何细节,将被视为信息不完整,并可能导致提案因未经评估而被拒绝。

75. 法人的财务能力
总资产价值(百万美元)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年收入(百万美元)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公司银行名称和地址

2. 谈判和批准签署谅解备忘录的程序
2.1. 概述
程序的含义

本标准程序规定了与谈判和批准签署关于开发未通过评估的水电项目谅解备忘录相关的流程和任务。
由中央批准。签署该谅解备忘录是在政府(由能源和矿业部以及计划投资部代表)与开发商之间进行的,这将赋予开发商进行项目开发活动的义务,例如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期限为24个月(可申请延期)。开发商必须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其代表处,然后才能开始执行谅解备忘录中规定的任何活动。在履行谅解备忘录义务期间,开发商必须开展以下活动:
- 按照初步可行性研究的工作框架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
本文件附属于谅解备忘录,并依据《电力法》。
开发者必须按照谅解备忘录规定的时间提交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供能源矿产部研究并批准;
- 与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起,开发者必须提交项目效益报告,该报告应说明非招标项目研究条例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向能源矿产部展示项目将带来的财务效益和对电力系统的效益。报告必须使用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获得的数据,并应包含定性和定量的内容。
项目利益。

24

谈判 谅解备忘录将在批准开发商筛选结果报告后开始,在开发商筛选阶段以及不通过招标的项目,谈判将确定项目开发责任细节,给予被选为项目开发商的法人。能源业务司负责此项工作。

启动资金步骤

此过程将在法人提交基于谅解备忘录标准草案的谅解备忘录草案给能源业务司后开始。

关于步骤的重要法规

关于步骤的重要法规如下:

- 电力法;
- 投资促进法;
关于非招标项目研究的条例。

2.2. 各步骤的工作
工作0:审查谅解备忘录草案
工作1:审查谅解备忘录草案

负责单位:能源业务司(合同处)。
文件和信息:法人根据标准草案准备的谅解备忘录草案。

提供方:提出项目开发的法人。

所需文件和信息:
实施方法:
- 能源业务司(合同处)审查法人提交的谅解备忘录草案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然后将该草案提交给相关部门;
- 合同处检查与标准草案的差异,然后提交谈判会议讨论。
结果:为改进将发送给法人的谅解备忘录草案而提出的意见。
期限:自收到谅解备忘录草案之日起十四(14)天内。

工作

25

说明

能源业务司(合同处)负责提供最新版本的谅解备忘录标准草案,当收到法人的请求时。能源业务司可不时更新该标准草案,并必须确保在修改中使用最新的标准草案。

本工作使用的通信文件包括:
- 关于改进谅解备忘录草案的提议函。

任务B:征求意见并邀请召开谅解备忘录谈判会议

负责人
能源业务司(合同处)。

文件和资料

谅解备忘录草案及法人的意见,来自五
所需使用的资料,工作1。

负责人提出|,提出开发项目的法人。

文件和资料
所需使用

实施方法 能源业务司(合同处)检查法人是否已澄清关于
在初步审查期间提出的问题,然后才将草案
送交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合同处准备组织会议
谈判谅解备忘录并发出邀请函:
- 能源与矿产部:
0 政策与能源规划司(电源规划处);
0 计划与合作司(投资处);
0 法规司(能源法规处);
-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
0 自然资源与环境政策司(能源与基础设施行业环境评估报告审查处);
- 计划与投资部:
0 投资促进司(项目研究处);
- 省级能源与矿产厅;以及
- 其他相关单位。

成果:发送征求意见函,附谅解备忘录草案,并邀请参加谅解备忘录谈判会议。

时限:自收到项目开发法人提交的谅解备忘录草案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

备注:本项工作使用的通信文件包括:
- 就谅解备忘录草案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邀请参加谈判会议的函件。
任务9:就谅解备忘录草案提出意见

任务3:就谅解备忘录草案提出意见

负责单位

- 能源与矿产部:
0 政策与能源规划司(发电规划处);
0 计划与合作司(投资处);
0 法规司(能源法规处);
-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
0 自然资源与环境政策司(能源与基础设施行业环境评估报告审查处);
- 计划与投资部:
0 投资促进司(项目研究处);
- 省级能源与矿产厅;以及
- 其他相关单位。

所需文件和信息:谅解备忘录草案。
负责提供方:能源业务司(合同处)。

文件和信息



所需使用

实施方法 相关单位 审查 谅解备忘录草案 并提出意见
子任务8.7:能源政策和规划司(电源规划处)的意见
电源规划处就以下事项提出意见(如有):

27

- 项目范围图及项目各地点详情;
- 关于本项目用地与其他项目或禁区用地之间的冲突或重叠的关切;
- 关于在履行义务期间进行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的规定。

子任务8.8:自然资源政策司的意见
和环境(环境评估报告审查处
能源和基础设施处)
能源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环境评估报告审查处就(如有)关于社会和环境初步评估的规定提供意见,这些规定将在履行义务期间执行。

子任务3.3:投资促进司的意见(项目研究处)

项目研究处就(如有)以下方面提供意见:
- 关于财务的规定,并指出是否有法人和银行支持法人在项目开发、实施和运营方面;
- 关于保证金存款的详细信息。

子任务8.4:计划与合作司的意见(投资处)
投资部门就(如有)总体批准意见发表意见,涉及
谅解备忘录和参与谈判会议。

子任务8.5:立法司(能源立法部门)的意见

能源立法部门就(如有)审查和提供法律意见发表意见,以确保谅解备忘录符合
相关法规。

子任务8.6:省级能源和矿产部门的意见

省级能源和矿产部门就(如有)发表意见:
- 履行义务期间实地研究的条件;
- 关于项目区域内搬迁安置数据收集的内容。

从相关部门收到的关于谅解备忘录草案的意见结果。
期限为五(390)天,自收到谅解备忘录草案之日起。

工作

28

备注

(啊
[?]

0 任务4:参与谅解备忘录谈判会议

任务4:参与谅解备忘录谈判会议

负责方

- 能源与矿产部:

0 政策与能源规划司(电源规划处);

0 计划与合作司(投资处);

0 法规司(能源法规处);

-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

0 自然资源与环境政策司(能源及基础设施行业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查处);

- 计划与投资部:

0 投资促进司(项目研究处);
- 省级能源与矿产厅;以及
- 其他相关单位。

文件与

会议邀请函、谅解备忘录。

所需信息

负责提供方:能源业务司(合同处)。

文件与信息

所需

实施方法 - 能源业务司(合同处)发送会议邀请函和议程
谈判会议、谅解备忘录,根据任务b;

- 所有相关方讨论义务、从各单位收到的意见
在会议上,并达成一致;

- 合同处准备会议纪要,作为参考依据
用于修改谅解备忘录草案,根据所有参与谈判会议的相关方达成的一致意见
下一步任务。
结果:谈判会议纪要 谅解备忘录。
期限:在发送关于谅解备忘录草案意见的截止日期后七(7)天内。

规定

相关方可能在谅解备忘录谈判会议上无法达成一致。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能源业务司(合同处)必须安排进一步的谈判会议,给予足够的时间进行修改。如果经过进一步谈判会议仍无法达成一致,合同处将向能源矿产部部长报告,以考虑提交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拒绝项目开发,并出具正式通知给法人。
任务1:修订谅解备忘录草案,在谈判会议后向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报告结果

负责单位:能源业务司(合同处)

所需文件和信息:
- 谈判会议纪要
- 谅解备忘录

提供方:能源业务司(合同处)

所需文件和信息:
- 谈判会议纪要
- 谅解备忘录

实施方法:
- 能源业务司(合同处)根据谈判会议纪要和谅解备忘录修订谅解备忘录草案
根据与会各方的共识;

- 条约司向能源矿产部部长报告经谈判修订的谅解备忘录草案,供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结果:修订后的谅解备忘录草案用于批准程序(经谈判会议各方协商一致修订后)。

期限:自谈判会议之日起十四(14)天内完成谅解备忘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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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用于此项工作的指定通信文件包括:

- 向能源矿产部部长提交的谈判结果报告,附上根据结果修订的谅解备忘录草案
谈判;

- 能源矿产部致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的信函,供审议批准签字。

工作步骤6: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的审议
关于
谅解备忘录草案
本工作步骤中的规定由能源矿产部根据法律法规研究整理,
并与相关部门协商,汇总为这一标准程序中的关键工作步骤。如果实际操作中有差异,则按照相关部门的指导、法规和《立法法》执行。

#工作步骤6: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关于
谅解备忘录草案的审议
负责单位: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
文件和信息:根据谈判会议和能源矿产部所需使用的文件,修订后的谅解备忘录草案。

提供方:能源矿产部。
文件和信息

所需使用
实施方式: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审议

谈判会议结束后收到的谅解备忘录草案,并决定批准或拒绝;

- 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将指导能源矿产部修改并提交谅解备忘录草案
理解,重新考虑,如果认为还有需要进一步做的工作;

- 在批准的情况下,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将把谅解备忘录草案送交总理府办公厅进行最终批准;

- 在拒绝的情况下,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将指导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出具拒绝通知。

31

结果

->

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的审议可能产生以下结果:

- 要求法人提供补充信息: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通知并说明希望从法人处获得的补充信息,按照本标准程序第7条规定;
- 批准谅解备忘录:是指将谅解备忘录草案提交总理府办公室进行最终批准,如本标准程序第8条所规定;
- 拒绝谅解备忘录: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将收到关于拒绝谅解备忘录的通知及相关理由。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将向法人发出拒绝通知书,如本标准程序第9条所规定。

工作期限

在收到谅解备忘录草案之日起十四个(14)工作日内。

规定

中央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主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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