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人机无线电通信频率确认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ຢັ້ງຢືນຄື້ນຄວາມຖີວິທະຍຸສື່ສານ ສຳລັບເຄື່ອງບິນບໍ່ມີຄົນຂັບ
Agreement on Confirmation of Radio Communication Frequencies for 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简介
邮政、电信与通信部颁布的协议,规定无人机(无人驾驶飞行器)无线电通信频率确认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涵盖无人机分类、频率确认及进口使用许可的申请程序、禁止事项与对违反者的处理措施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有关无人机无线电频率确认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使全国统一、具有最高效能和效益,旨在保障国家稳定、安全和社会的有序,为保卫和建设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无人机。无人机是在空中飞行、无人驾驶的无线电通信频率设备,由位于飞行器外部的飞行控制系统的操控者控制,国际电信联盟(ITU)称之为「无人驾驶飞行器系统」(UAS),或通称为「无人机」(Drone)。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指负责国际间公约事务、管理并制定信息通信技术标准的国际组织;2. 无线电通信频率设备,指利用无线电通信频率,用于接收、发送或收发信号、信息情报、文字、声音和图像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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