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ປະກັນໄພ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Insurance Law ( Amended )

简介

本法规定保险活动的组织、经营与监管规则,适用于在老挝境内开展的各类保险业务。本法明确保险的定义及相关术语,确立保险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保险合同订立与履行,并设定主管机关的监督职责,以保障投保人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健发展。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保险业务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业务依法、有效、有成效、稳健、安全地开展,确保该业务发展壮大、现代化、快捷、透明、公正,旨在保护保险人、投保人的权利和利益,降低对国家金融体系的风险,鼓励社会与人民参加保险,能够与区域和国际接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保险
保险是指对可能发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缴纳保费者——之风险进行管理,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支付保险金。

第3条

第3条 名词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1. 保险人,指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即依照本法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设立并经营业务的某类金融机构;
2.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足额缴纳保费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3.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民事责任或生命存在风险,依法并依照保险合同正确进行保险的个人、法人或组织;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
4. 受益人,指由投保人选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领取保险金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5. 个人保险合同,指对生命、健康及人身意外事故风险进行保险的合同;
6. 财产保险合同,指对所投保财产之风险进行保险的合同;
7. 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指涉及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间内因投保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所承担责任的保险合同;
8. 保费,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向保险公司缴纳的金额;
9. 保险金,指对损害的赔偿价值,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
10. 保险精算师,指具备保险精算资格的计算人员,在计算保费、保险金、评估风险以及评估因保险人当前不确定性和未来可能发生之事件所产生的财务影响方面具有专长;
11. 集团内公司,指保险人持股、可行使表决权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
12. 业务合并,指两个或多个企业经约定,将其合法的财产、权利、义务和利益全部合并,以成为其中某一原有企业或成为新企业;
13. 微型保险,指为低收入、弱势及偏远地区人民对其风险进行保险、满足其保险需求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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