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源促进与发展基金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ກອງທຶນສົ່ງເສີມ ແລະ ພັດທະນາພະລັງງານ

Decree on the Energy Promotion and Development Fund

简介

本法令规定老挝「能源促进与发展基金(简称『能促发基金』,ກສພ)」的设立、管理、使用与监督检查的原则和制度,该基金归能源与矿产部管理,用于筹集境内外资金以促进和发展能源事业(含农村能源)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关于能源促进与发展基金的设立、管理、使用和跟踪检查的原则与制度,以筹集、动员和积累资金,旨在确保拥有充足而可持续的资金,用于能源研究、能源紧急情况的处置、发展多元化、高效益、绿色和可持续方向的能源事业,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能源促进与发展基金。能源促进与发展基金,简称「能促发基金」(ກສພ),是隶属于能源与矿产部管理的国家基金,设立目的是从境内外筹集资金,用于支持能源事业的促进和发展,包括农村地区的能源发展。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能源(energy):指物体或某种器具用以做功、产生各种功的能力。能源有两个来源,即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2. 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指被认为用之不竭、可循环利用的能源,如木材、薪柴、谷壳、甘蔗渣、植物废弃物、沼气、水力发电、太阳能、地热、风能、海浪或水下能量;3. 不可再生能源(non-renewable energy):指用后即耗尽的能源,这类能源的来源有煤炭、原油、矿物燃料油、天然气、核能等;4. 生物燃料油(biofuel):指从生物质、能源作物、动物脂肪、木薯、玉米、甘蔗以及农业工业废弃物中提取、其化学结构等同于石油产品、经由特定工艺和生产流程制成的液态燃料;5. 入户供电系统:指由各类可再生能源生产、仅供某一村庄范围内使用、无法接入电网的供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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