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与矿产部部长决定——关于矿产储量评价与审定委员会的组织与运行
ຂໍ້ຕົກລົງ ຂອງລັດຖະມົນຕີກະຊວງພະລັງງານ ແລະ ບໍ່ແຮ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ຈັດຕັ້ງ ແລະ ການເຄື່ອນໄຫວຂອງຄະນະກຳມະການຕີລາຄາ ແລະ ຮັບຮອງປະລິມານສະສົມແຮທາດ
Decision of the Minister of Energy and Mines on Organiza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Committee for Evaluation and Approval of Mineral Reserves
简介
本决定规定能源与矿产部矿产储量评价与审定委员会(缩写ຄຕຮ)的组织构成、运行、权利与职责,明确其评价审定矿产储量、制定技术标准、召开会议、表决等制度,以及主席、副主席、委员的职责与经费来源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矿产储量评价与审定委员会的组织构成、运行、权利与职责,以研究并组织实施有关矿产储量评价及审定矿产储量评价结果的规章、原则、标准与要求。
第2条
地址与组织构成。矿产储量评价与审定委员会,是依矿产法第118条第7款由能源与矿产部设立的一个单位,下称「ຄຕຮ」,其组织构成如下:一、能源与矿产部副部长、主管地质与矿产工作者,任主席;二、能源与矿产研究院院长,任副主席兼秘书处主任;三、地质与矿产司副司长,任委员兼秘书处副主任;四、能源与矿产研究院副院长,任委员兼秘书处副主任;五、矿产管理司副司长,任委员兼秘书处副主任;六、地质与矿产专业技术组及具备专门能力者,任委员。
第3条
ຄຕຮ的职责。ຄຕຮ有以下职责:一、研究、检查、评价矿产储量数据,按矿产储量级别换算标准确定矿产储量级别;二、制定有关矿产资源的甄别、分组、分级及矿产储量评价的指导意见、标准、技术规定、技术要求,提交能源与矿产部颁布实施并作为组织实施的工具;三、管理、保存有关矿产储量的各项数据、文件;四、作为能源与矿产部的参谋,指导各司、院、国有企业及矿产投资人遵循有关矿产储量评价审定的指导意见、技术标准;五、进行实地检查,以核查、确认地质与矿产数据,作为矿产储量评价审定的依据;六、编制委员会运行经费预算;七、组建ຄຕຮ秘书处辅助工作,办公室设在能源与矿产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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