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法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ຄວາມສະເໝີພາບຍິງ-ຊາຍ

Gender Equality Law

简介

本法规定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旨在消除性别歧视,保障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与机会。本法明确相关术语定义,适用于所有个人及组织,要求各方共同促进性别平等,禁止基于性别的差别对待,并确立相应保障措施以推动社会公平发展。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关于男女平等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项工作得到高效、有成效的组织实施,旨在提升男女的权利和角色地位,保障男女之间在条件和机会平等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平等,满足发展需要,维护男女正当合法的利益,消除一切构成对男女平等歧视的行为,能够与地区和国际接轨,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在权利、利益、责任、问题决策以及社会各领域工作和家庭生活中发展机会等方面的平等。

第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社会性别角色,是指男性与女性之间在责任、行为、做法及相互联系活动方面存在差异、为社会所认可、并随社会在各时期的发展而变化的内容;
2. 社会性别观念融入,是指将社会性别角色纳入政策、战略、规划、项目和活动的制定中,以便为女性创造与男性平等接受发展的机会;
3. 经济资源,是指资产、土地、资本、劳动力、工资以及生产工具;
4. 歧视,是指对妇女和男子的角色、特征加以区分、排斥、限制参与、区别对待、拒绝、不予承认或不予重视;
5. 知识型社会,是指通过媒体、技术及其他渠道促进个人和社会成员学习的社会过程,从而创造能够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知识和技能;
6. 知识型经济,是指依靠人们的熟练经验和创造、经长期积累经验和学习而获得、并具有文化价值的经济;
7. 男女平等工作,是指社会各方面旨在推动、促进妇女从当前弱势地位发生转变、迈进至在各方面与男性真正平等的活动;
8. 社会性别状况,是指对社会和家庭中男女两性地位的比较;
9. 申诉,是指提出意见、控告以及请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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