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利坎赛省省长决定——关于林业资源费、补种林木义务费及非木材林产品管理费的征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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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ision of the Governor of Bolikhamxay Province on Collection of Fees for Forest Resources, Reforestation Obligations, and Non-Timber Forest Products Management

简介

本决定规定博利坎赛省对从事非木材林产品(林副产品)经营者征收林业资源费、补种林木义务费及管理费的计量单位与费率,并明确各级农林、工贸、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禁止事项、检查及奖惩制度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旨在规定关于林业资源费、补种林木义务费及非木材林产品管理费的征收原则、规章和措施,以确保上述费用的征收具有效率、统一性、透明度、公正性,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并促进本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2条

林业资源费、补种林木义务费及非木材林产品管理费的征收。林业资源费、补种林木义务费及非木材林产品管理费,是指境内外经获许可、并从事非木材林产品资源经营而有收入的个人、法人、经营者,须按本决定所定费率向国家缴纳的财政义务费。

第3条

词语解释。本决定所规定的词语含义如下:一、非木材林产品(林副产品):指主要在森林中自然繁衍生长的各类植物,每种林副产品可为茎、秆、藤、块、根、嫩芽、笋、叶、花、果、籽或核、皮、油、树脂、菌、蜂蜜、药用植物等;二、非木材林产品资源费:指境内外经许可从事非木材林产品经营的个人、法人,依据国家主席令第001/ປປທ号(2015年12月15日)规定须缴纳的财政义务费,所征收的非木材林产品林业资源费须按规定纳入国家预算;三、补种林木费及非木材林产品管理费:指境内外经许可从事非木材林产品经营的个人、法人、经营者,须按本决定及国家主席令第003/ປປທ号(2012年12月26日)和总理令第38/ນຍ号(2005年2月21日)所定费率缴纳的补种林木费及管理费;四、已划分非木材林产品的林地区域:指为满足本省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而划分的森林及林地,使非木材林产品的利用按已划分的系统进行,做到可持续;五、具有非木材林产品的基础设施开发区:指政府正式批准开垦建设新道路、电站建设区、淹没区、矿产开采区等的区域,该区域涵盖林地并有非木材林产品,须将其采集利用以使国家获得最高利益;六、非木材林产品经营:指境内外个人、法人、经营者经许可,并受相关部门(如农林厅、工贸厅、财政厅、卫生厅〔药用植物方面〕及县政府)管理监督检查,从事非木材林产品的开采、收购及加工活动,该经营活动须按本决定所定缴纳资源费、补种林木义务费及非木材林产品管理费;七、家庭式利用非木材林产品:指人民按习俗采集利用非木材林产品,用于日常生活及制作家庭式手工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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