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利坎赛省省长关于社会参与教育工作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ຂອງເຈົ້າແຂວງບໍລິຄຳໄຊ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ມີສ່ວນຮ່ວມຂອງສັງຄົມເຂົ້າໃນວຽກງານການສຶກສາ
Decision of the Governor of Bolikhamxay Province on Social Participation in Education
简介
本决定规定博利坎赛省内社会(家庭、个人、法人及各方)以资金、物资、智力、劳力等形式参与教育工作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明确法定缴费、义务缴款、自愿捐助三类参与方式、资金使用、各级管理与检查机构及奖惩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有关社会参与教育工作以及对参与所得预算、物资设备进行管理使用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使其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创造公共利益,旨在发展人力资源,使之成为有革命道德品质、有知识、有能力、有专业、有技能、身体健康,懂得维护并弘扬民族优良文化艺术、风俗传统,能与地区、国际接轨,为国家建设发展作贡献的好公民。
第2条
社会参与教育工作。社会参与教育工作,是指家庭、个人、法人及社会各方以资金、物资、设备、智力、劳力等多种形式参与教育工作。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参与:指社会各方对某项工作的贡献;2.教育人员:指在公立和私立教育机构从事管理、行政、检查、指导、协助及为教学提供便利工作的人员;3.教育管理委员会:指在校内外管理委员会中负有责任的组织,由相关各方人员组成,以督促、促进并为人人普遍受教育提供便利;4.个人:指每一个人、个体;5.法人:指法律赋予权利和义务的组织、个人;6.突出业绩:指对某事物作出多于且突出于他人的贡献;7.教育工作:指有关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的理论及实践的教学、学习过程,以全面发展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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