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植物及植物产品出口生产场所登记的指导意见(第1753/种植司号,2020年8月25日)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ຂຶ້ນທະບຽນສະຖານທີ່ປະກອບການຜະລິດ ສຳລັບການສົ່ງອອກພືດ ແລະ ຜະລິດຕະພັນພືດ ເລກທີ 1753/ກປ, ລົງວັນທີ 25 ສິງຫາ 2020
Guidelines on Registration of Production Sites for Export of Plants and Plant Products (No. 1753/DOA, August 25, 2020)
简介
老挝农林部种植司发布的指导意见,依据《植物保护与检疫法》及关于植物、植物产品及受控物品出口与转口植物卫生措施的决定,规定植物及植物产品出口生产场所的登记、登记证使用、变更、暂停或吊销、持证人权利义务及组织实施办法,并附登记申请、检查证书、登记证及生产管理手册草案等格式
条文
第1条
生产场所的登记。省级种植部门须在签发生产场所检查证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整套文件及生产场所检查证书报送种植司,以审议办理生产场所登记。在收到整套文件及生产场所检查证书后,种植司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本指导意见附件4的格式审议签发生产场所登记证。在存疑的情况下,种植司须在办理生产场所登记前实地检查评估生产场所。生产场所登记编号由编号、生产农场代码、省代码、植物代码及纳税登记号组成。
第2条
生产场所登记证的使用。用于出口的生产场所登记证,适用于某一特定的植物及植物产品,有效期三年且可续展。生产场所登记证的续展步骤与办法,规定于种植司的指引中。如增加或减少生产场所,以及变更新植物种类,须通过省级农业和林业部门按本指导意见第2条审议,并提交生产场所登记证的变更申请。如生产场所登记证遗失或损毁,持证人须自登记证遗失或损毁之日起十四日内向相关省级农业和林业部门申报,并附遗失声明。在收到上述文件后,种植司须自收到齐全、正确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重新补发生产场所登记证。
第3条
生产场所登记证的暂停或吊销(依据2019年6月28日第2986/种植司号关于植物、植物产品及受控物品出口与转口植物卫生措施的决定),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进行:1. 进口国提出要求;2. 生产场所登记证持有人提出申请;3. 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及本指导意见。在收到种植司的暂停通知后,生产场所所有人须复查原因,并按技术原则在确定的时限内寻找解决办法或予以整改使之恢复正常。如生产场所所有人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整改,种植司应依法吊销生产场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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