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ລາ-ກາຍຍະກຳ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Sports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体育运动相关事务,旨在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体育运动组织、活动及参与者,明确体育运动的定义与范畴,并对相关术语作出解释,为体育活动的规范开展提供法律依据。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体育运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促使该项工作得到发展,具有质量、先进、现代,营造社会良好氛围,使老挝公民身心健康,具有运动员精神,遵守规章、竞赛规则,具有民族意识,旨在发展人力资源,促进天赋发展,提升民族地位、作用与尊严,增进团结、友谊,能够与次区域、地区及国际相衔接,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修订)体育运动
体育运动是指身体活动、学习、训练、操练、竞赛、表演、经验交流的过程,包括个人形式和团体形式,具有与体育相关的特定技艺和招式。
第3条
第3条(修订)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运动员,是指从事某一类体育项目,参加训练、操练、表演和竞赛的人员;
2. 体育运动人员,是指体育管理人员、体育专家、科学工作者、心理学家、体育医务人员、裁判员和体育教练;
3. 裁判员,是指具有相关体育项目的专业知识、能力、经验,了解规章和竞赛规则,被委派裁判某一类体育项目的人员;
4. 体育教练,是指具有专业、知识、能力、经验、熟练技能,并向运动员指导、训练某一类体育运动项目的人员;
5. 有氧操,是指随音乐或歌曲节奏进行的健身运动;
8. 竞赛规则,是指某一类体育项目的规定,按照具有一致性的体育项目类别制定,作为公正竞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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