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使用网络社交媒体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ນຳໃຊ້ສື່ສັງຄົມອອນລາຍໃຫ້ມີຄວາມປອດໄພ
Guidelines on the Safe Use of Social Media Networks
简介
该指导意见说明网络社交媒体上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并就成年人和儿童安全使用网络社交媒体、识别假新闻、防范网络欺凌与网络赌博、报案与报警等提出指引; 依据《打击和防范计算机系统犯罪法》《大众传媒法》《互联网信息管理法令》及《刑法典》等
条文
第1条
网络社交媒体上的违法行为。依据《打击和防范计算机系统犯罪法》第18条,网络社交媒体上的违法行为含有如下具备违法性质的行为:1. 将带有诽谤诬陷、辱骂、使用不文明字眼性质的计算机数据输入计算机系统;2. 将带有使用暴力性质的数据、虚假数据、欺骗性数据、不真实的数据输入计算机系统;3. 将破坏国家稳定、社会安宁与秩序、国家优良文化与风俗习惯的计算机数据输入计算机系统;4. 将带有煽惑、鼓动并怂恿民众反对政府或破坏团结性质的计算机数据输入计算机系统;5. 宣传买卖毒品、军火、化学武器、贩卖人口、卖淫、淫秽物品及其他违法之物。上述行为的相关规定还涉及本法第11条至第14条及本条第1、2、3、4、5项,以及2016年11月4日第01/国会号《大众传媒法(修订版)》。
第2条
网络社交媒体上的禁止事项(依据2014年9月16日第327/政府号《互联网信息管理法令》第10条)。1. 欺诈、欺骗并煽惑境内外民众反对老挝人民革命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或破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和平、独立、主权、统一与繁荣昌盛;2. 煽动并怂恿恐怖、谋杀及扰乱社会的活动;3. 进行歪曲宣传并散布不良消息,以制造民族之间或国家之间的分裂;4. 传播淫秽图片、拼接图片及其他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所禁止、或触犯国家优良风俗习惯、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买卖性服务的图片;5. 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方面的秘密;6. 传播不正确、歪曲事实的信息,以达到损害他人、部门、机构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或个人权利之目的;7. 未经所有人许可,为牟利或其他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动态影像、静态影像、声音、视频、签名、各种密码、银行信用卡或个人文件。
第3条
对违法者的处罚措施。在网络社交媒体上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将视情节轻重受到教育训诫、警告、纪律处分、罚款、民事赔偿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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