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贸易优惠制度下通过出口商注册系统进行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ຢັ້ງຢືນແຫຼ່ງກຳເນີດສິນຄ້າດ້ວຍຕົນເອງ ຜ່ານລະບົບການລົງທະບຽນເປັນຜູ້ສົ່ງອອກ ພາຍໃຕ້ສິດທິພິເສດທາງການຄ້າ
Decision on Self-Certification of Goods Origin through the Exporter Registration System under the Trade Preference Scheme
简介
老挝工业与商务部发布的决定,规定出口商在贸易优惠制度下通过出口商注册系统(REX)自我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原则、程序、条件、所需文件、出口商的权利义务、禁止事项及主管部门职责等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在贸易优惠制度下通过出口商注册系统进行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的原则与规定,以便为获得贸易优惠的出口商提供便利,使该项工作的落实正确并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及国际的法律和规章。
第2条
在贸易优惠制度下通过出口商注册系统进行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在贸易优惠制度下通过出口商注册系统进行的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系指货物出口商依照给予贸易优惠的各国的原产地规则,由其本人办理货物原产地的自我证明。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所使用的各术语含义如下:1. 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系指货物出口商可在每次出口货物时,依照给予贸易优惠的各国的原产地规则,使用原产地声明(Statement on Origin);2. 获得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权的出口商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ered Exporter),系指证明已获得符合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条件的出口商资格的证书,由在贸易优惠制度下通过出口商注册系统管理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工作落实的办公室签发;3. 出口商注册系统(Registered Exporter System: REX),系指出口商向在贸易优惠制度下通过出口商注册系统管理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工作落实的办公室进行登记,以申请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权,通过网站 https://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eos/reex_validation.jsp 办理;4. 原产地声明(Statement on Origin),系指在贸易优惠制度下证明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的文件,可制作于发票(Invoice)及装箱单(Packing List)上,按贸易优惠制度下出口商注册系统规定载明出口商自我证明货物原产地的详情,向目的地各国的海关人员出示,以申请在贸易优惠制度下享受减免进口关税税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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