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保护协会的组织与活动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ຈັດຕັ້ງ ແລະ ການເຄື່ອນໄຫວ ຂອງສະມາຄົມປົກປ້ອງຜູ້ຊົມໃຊ້

Guidelines on the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ies of Consumer Protection Associations

简介

老挝工业与商务部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30条及《社团法令》(第238/政府号)发布的指导意见,规定消费者保护协会的设立原则、条件、申请审批与注册程序、权利与义务、禁止事项及组织实施等内容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指导意见细化《消费者保护法》第30条关于消费者保护协会的组织与活动的内容,作为设立消费者保护协会的基本依据,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上的不良现象,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消费者保护协会。消费者保护协会是一种社会组织,系自愿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本着奉献精神出资、出物、出智、出力,其职责与作用在于向因使用商品和服务而遭受负面影响的消费者提供帮助、咨询、指导,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3条

消费者保护协会的设立与活动原则。消费者保护协会依据2017年8月11日第238/政府号《社团法令》第6条规定的原则设立与开展活动,具体如下:3.1 主动自愿地设立、出资、参与活动或退出协会,不受任何人限制或强迫;3.2 有明确的宗旨与目标;3.3 经常性开展活动;3.4 对其一切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3.5 财务上自给自足;3.6 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活动;3.7 公开、透明并具有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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