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塑料废弃物加工厂经营活动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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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elines on the Operation of Plastic Waste Processing Plants

简介

老挝工业与商业部就塑料废弃物加工厂的经营条件、技术标准、原料供给、运输、年度计划、进口、整改、新建、违规处罚等作出指引。本文按原件第1至14章节编排(非「条」)

条文

第1条

【塑料废弃物加工厂】塑料废弃物加工厂系指如下工厂:
1.1 属于2013年12月27日第48/国会号《加工工业法》第8条所规定的二十四类加工工业工厂之一,对应老挝经济行业分类(ISIC)编码:2221号组「塑料制品制造」及3830号组(或38302小组)「废料回收再利用」;
1.2 系将塑料废弃物原料投入加工流程,通过厂内使用机械及人力,将其由原状改变为半成品或成品塑料制品的工厂,该等制品可作为商品销售。

第2条

【塑料废弃物加工厂的经营条件】经营塑料废弃物加工厂须具备以下条件:
2.1 具备许可证:1)企业登记证;2)投资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3)工厂环境核验证;4)建设许可证;5)工厂经营核验证。
2.2 具备本指引第3项所规定的各方面完整技术标准。
2.3 具备专项技术人员(主要为化学或环境方面)至少1人以上。
2.4 具备工厂经济—技术论证报告,并具备工厂管理配套资金,用于工厂技术标准与环境的跟踪检查(工业与手工业司将另行就配套资金出具指引文件)。

第3条

【塑料废弃物加工厂的标准】塑料废弃物加工厂应具备以下各方面技术标准:
3.1 厂址;3.2 厂内建筑物;3.3 工厂生产厂房;3.4 厂内所用机械;3.5 厂内生产流程;3.6 塑料废弃物原料的保管;3.7 废弃物的处理与处置;3.8 工厂安全;3.9 工厂卫生;3.10 工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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