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法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ຮູບເງົາ
Law on Film
简介
本法规定电影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旨在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保护电影文化遗产,并规范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及进出口等行为。本法适用于在老挝境内从事电影相关活动的个人与机构,明确主管机关的职责,并对电影内容、经营许可及禁止事项作出规定,以保障电影行业的健康发展。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关于电影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旨在使该项工作有系统地、有效益、有成效地开展,确保电影产品在数量和质量上兼备,具有民族性、群众性和先进性,激发老挝各族人民的创造性思维,参与电影的恢复、发展和传播,能够与地区和国际接轨,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电影
电影,是指综合艺术、并作为宣传媒介的产品,以有声或无声的动态画面表现出来,记录于胶片、录像带、VCD碟片、DVD碟片或其他记录载体上,通过技术设备及其他媒介向大众传播。
第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世界记忆(Memory of the World),是指任何已发生并被记录、以使后代得以知晓的事件,分为三个级别,即国家级、地区级、世界级世界记忆,须对突出的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工作进行登记、保存和保护;
2. 电影剧本,是指直接创作的故事,或经版权所有人许可而改编自他人故事的剧本;
3. 电影拍摄脚本,是指由集、景、画面等组成的文字稿和创作;
4. 集(场次),是指故事中在某一地点发生的某一事件,包含多个时段、多个场景和多个画面;
5. 场景,是指故事中在某一地点、某一时段内发生的某一事件;
6. 画面,是指自摄影机开始记录至停止记录期间所呈现的某一事件;
7. 媒介,是指将信息、新闻传递给观众、观看者的某种载体;
8. 电影制作,是指制作电影的步骤,包含三个阶段,即筹备阶段、拍摄阶段和成片制作阶段;
9. 流动电影放映,是指将电影产品带到非电影院的各场所放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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