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节约与保护能源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ປະຢັດ ແລະ ອະນຸລັກ ພະລັງງານ

Decree on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Protection

简介

本法令规定节能与能源保护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及措施,涵盖工厂、建筑、公共场所、运输、用能设备的节能要求、管理职责、奖惩措施等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关于节能与能源保护工作管理、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及措施,使该项工作得到高效、有效的组织实施,旨在降低能源费用支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节能与能源保护。节能是指在生活、商品生产及服务中高效利用能源、产生最大效益,采用耗能少而效益不减的技术。能源保护是指在生活、商品生产及服务中以适量使用能源、避免超需用能,通过改变用能行为及能源管理方式实现。

第3条

词语解释。本法令所用词语含义如下:1. 能源:指存在于某物体内、能产生能量、在某一时段或某一距离内使用的能力,单位为焦耳(J),包括可再生能源与不可再生能源;2. 可再生能源:指持续产生或缓慢循环产生的能源,来源于木材、薪柴、谷壳、甘蔗、植物废弃物、沼气、水电、太阳能、地热、风能、海面与水下波浪等;3. 不可再生能源:指用毕即耗尽的能源,来源于煤炭、石化燃油、天然气、核能及其他能源;4. 燃料:指可燃烧或经化学反应转化为能量的某种物质,如煤炭、油页岩、油砂、石化燃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由煤炭或废弃物合成的合成气、木材、薪柴、谷壳、甘蔗及其他物质废弃物;5. 石油:指取自岩层的油或呈液态易燃的原油,此类物质天然生成,经提炼后可得其他产品,如液化气、汽油、航空煤油、灯用煤油、柴油、燃料油及其他油品;6. 液化气:指呈气态或液态的石油,燃烧后即成清洁燃料,可按成分分离,如甲烷、乙烷、丙烷、丁烷、戊烷,用作烹饪及工业用燃料;7. 能源审计:指为计算、分析并寻找节能方法而进行的勘查、测量及数据收集;8. 工厂业主:指有责任亲自管理工厂或雇用他人代管的经营业主;9. 生产线:指按机械及人员顺序作业、按生产线生产步骤逐步流转的生产过程;10. 建筑业主:指负责管理建筑或雇用他人代管者;11. 公共场所:指人人皆可共用的场所,如公园、运动场、街道、停车场、广场及其他装有照明设备的区域;12. 用能设备、器具:指电线、变压器、断路器及电力控制系统,以及照明器具、空调、蒸汽锅炉、机械、电动机及其他设备;13. 运输工具:指各类用于客货运输的驱动机械;14. 运输:指以陆、水、轨、空各方式、以各类运输工具将货物与人从一处移往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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