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签名业务经营的部长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ດຳເນີນກິດຈະການລາຍເຊັນເອເລັກໂຕຣນິກ

Ministerial Agreement on the Operation of Electronic Signature Services

简介

本协议由老挝邮政、电信和通信部依据《电子签名法》制定,规定了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的管理原则、规章和措施,涵盖国家级及各类下级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与登记、代理、技术与安全标准、权利义务、收费、禁止事项、管理监督及违规处罚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关于电子签名服务提供与使用的管理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促进相关业务经营做到规范、正确、达标、现代、安全和便捷,旨在保护国家、个人、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稳定、社会安宁和秩序,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电子签名服务的提供。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生成、附着于电子数据的字符、标记、数字符号、声音或其他事物,用以表明并确认签名人的身份及该数据的正确性。电子签名业务经营是指对个人、法人和组织的电子签名认证、电子签名服务提供与使用进行管理。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服务使用者或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持有人(Subscriber)指使用电子签名服务的个人、法人和组织;2. 公钥(Public Key)指非保密的安全代码,可向社会公开,用于在信息数据通过计算机系统发送前对其进行加密;3. 私钥(Private Key)指唯一的安全代码,用于解密与公钥配对的密钥;4. 密钥对(Key Pair)指在公钥基础设施技术中使用的私钥和公钥;5.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ertificate)指认证服务使用者与公钥持有人之间关系的电子文件,该电子文件须符合 ITU-T 标准;6. 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政策(Certificate Policy)指阐述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提供者服务政策的文件,包括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应用使用方式;7. 登记注册人员(Registration Authority)指负责与登记服务提供者协调的受理登记服务人员(RA),在有人申请使用服务或申报电子签名时,通过核查并确认服务使用者所提供信息的正确性而履行职责;8. 政府服务系统(Public Online Service System)指国家组织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技术系统。(根据第412/lb号、2016年11月10日《关于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法令》:国家组织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是指有权限的国家组织机构通过互联网,在其职权范围内就批准、确认或提供具有法律价值的各类信息,向境内外的个人、法人和组织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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