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服务经营许可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ອະນຸຍາດດຳເນີນທຸລະກິດບໍລິການອິນເຕີເນັດ
Decision on Licensing of Internet Service Operations
简介
邮电通信部发布的决定,规定互联网服务经营许可的跟踪、检查与管理原则,许可证类别、申请条件与程序、有效期与续期、技术与安全标准、管理检查机构、各方权利义务、禁止行为及罚款措施,取代2015年旧决定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关于互联网服务经营许可的跟踪、检查与管理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使互联网服务正确、规范,促进互联网的使用优质、便捷、快速、安全、普及,为保卫和发展国家的使命作出贡献。
第2条
互联网服务经营许可。互联网服务经营许可是指邮电通信部门许可个人和法人从事互联网服务经营,向个人、法人和组织提供互联网服务。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互联网服务(Internet Services),指电信服务的一种形式,向用户提供能够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服务;2.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指为用户提供互联网连接、使其能够接入互联网的服务者;3. 互联网服务使用者,指以各种形式接入互联网、用于通过互联网阅读、撰写、发送、转发信息的个人、法人或组织;4. 有线连接,指使用各类能够传输互联网信号的线缆进行的连接(如DSL、xDSL等);5. 无线连接,指使用无线电通信频率作为传输互联网信号介质进行的连接(如WiFi、WiMAX、卫星、3G、4G、5G移动电话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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