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ອະນາໄມ ແລະ ສົ່ງເສີມສຸຂະພາບ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Health and Health Promotion Law (Revised Edition)

简介

本法规定卫生与健康促进的基本制度与措施,旨在保障人民健康权益,提升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卫生管理、健康促进及相关活动,明确相关主体的职责与义务,规范卫生服务行为,并鼓励社会参与健康促进工作。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宗旨(修订)
本法规定关于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的管理、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项工作得到有效、高效、连续和可持续的贯彻执行,旨在确保公民拥有良好的健康、长寿,减少传染病的感染、患病和死亡,能够与地区和国际接轨,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二条 卫生与健康促进(修订)
卫生是指清洁、清除对健康有害之物,以及创造有利于生活的条件、有助于人们保持良好健康并预防疾病的实际行动。
健康促进是指提供知识、信息,使人们树立自我保健意识,照护和管理自身、家庭每位成员、社区和社会健康的过程,通过转变认知、态度、行为,创造有利环境,正确遵循各项原则和方法,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以健康传播和健康教育为核心,从而使人人拥有良好健康。

第3条

第三条 词语解释(修订)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良好健康,是指人在身体、心理、精神以及社会方面良好的状态;
2. 创造有利环境,是指创造条件,为开展卫生与健康促进相关活动提供便利;
3. 服务场所,是指宾馆、旅馆、餐馆、娱乐场所、汽车修理店、美容店、按摩店、理发店、配镜店、健身中心及其他服务场所;
4. 卫生服务场所,是指医院、诊室、药店和医疗中心;
5. 公共场所,是指宗教场所、墓地、纪念场所、公园、旅游景点、体育场、俱乐部、机场、码头、客运站及其他公用场所;
6. 污染物,是指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粉尘、烟雾,以及噪声、光、气味、振动和热,散布于空气、土壤、水中,其浓度超过国家环境标准或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源于自然或人为产生,对人、动物、植物的健康、生命及环境造成影响者;
7. 水质监测,是指依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对饮用水和生活用水进行跟踪、检查、收集数据、测量、评估和复核;
8. 温室气体,是指自然排放或人为产生、上升至大气层并形成温室气体的各类气体;
9. 有害物质,是指对人、动物、植物的健康及环境有毒或有害的物质或化合物,如砷、铅、锌、石棉等;
10. 非传染性疾病,是指心血管疾病、癌症、糖尿病及其他因行为、环境或遗传而产生的疾病;
11. 营养,是指生产、分配、加工达到标准,以及消费安全、有益、多样和均衡的食物的过程;
12. 卫生原则,是指卫生部制定的、为预防疾病的发生和/或暴发并确保人人健康而须遵循的各项规则和措施;
13. 废弃物,是指废机油、垃圾、污水、人或动物粪便、病菌、放射性物质、有毒物质或其他可能产生或导致疾病并对健康造成影响之物;
14. 食品接触者,是指直接从事食品服务工作的人员,接触食品或器具及其他接触食品用具的人员,以及参与食品生产、加工和服务的其他人员;
15. 婴儿,是指出生至十二个月的儿童;
16. 幼儿,是指年龄超过十二个月至三十六个月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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