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反倾销与出口国补贴反制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8条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 ມາດຕາ 10, 11 ແລະ 18 ຂອງ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ຕອບໂຕ້ການທຸ່ມຕະຫຼາດ ແລະ ການຊ່ວຍໜຸນຂອງປະເທດຜູ້ສົ່ງອອກ
Guideline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s 10, 11, and 18 of th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Law
简介
工业与商业部发布的指导意见,细化反倾销与反补贴法第10、11、18条,规定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倾销幅度的计算公式,以及对国内生产者重大损害的认定方法
条文
第1条
正常价值的确定。在出口国国内市场无相似商品销售,或因出口国市场具有特殊性、或相似商品销售量低于销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销售量的百分之五而该销售无法进行比较的情形下,依照法律第10条的规定,按如下办法确定:1. 相似商品销往第三国(该第三国进口被审查商品)的出口价格,若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价格能体现出口国市场价格的,应予采用;判断时须考虑出口国销往该第三国的出口量多于销往其他国家的出口量,且销往该第三国的商品须与销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商品相似;或者,信息调查委员会可酌情考虑其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2. 以商品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管理、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并计入所产生的利润计算得出的价格。该价格须以被审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在信息调查期间的会计记录数据为基础计算,该会计记录须符合出口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并合理反映与生产和销售相关的成本。
第2条
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依照法律第11条,详细计算方法如下:1. 倾销幅度计算公式:倾销幅度 =(差额 ÷ 出口价格)× 100。2. 差额的计算:为求得在同一贸易环节和同一时间段内进行交易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有三种比较方法:(1) 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的比较——以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相比较,加权平均价格系按被审查商品销售或出口的数量和次数计算的平均价格,因每次销售或出口的数量不同会导致各次正常价值或出口价格不等,公式为:差额 = 加权平均正常价值 − 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法为:将各价格乘以其加权数量后相加,再除以总数量,即:加权平均价格 =〔(价格1×数量1)+(价格2×数量2)+(价格3×数量3)〕÷(数量1+数量2+数量3)。(2) 逐笔交易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以出口国国内每笔销售交易的正常价值,与每笔出口交易的出口价格相比较,公式为:差额 = 每笔交易的正常价值 − 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3) 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逐笔交易出口价格的比较——在因买方、地区或出口时间不同而出口价格存在差异的情形下进行比较,以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每笔出口交易的出口价格相比较,公式为:差额 = 加权平均正常价值 − 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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