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ປົກປ້ອງຜູ້ຊົມໃຊ້ການບໍລິການທາງດ້ານການເງິນ

Decree on the Protec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 Consumers

简介

该法令规定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明确服务提供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信息披露、争议解决及管理监督机关,以使金融服务有质量、正确、透明、公正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关于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工作管理与监督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使金融服务有质量、正确、透明、公正,旨在树立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是指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消费者因使用金融服务而受到影响的资产、合法权利与利益。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消费者:是指使用金融服务的境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二、服务提供者:是指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微型金融机构、不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用与储蓄合作社、信用租赁公司、典当行,以及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管理的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三、套装产品:是指由两项及以上产品合并为一项套装产品的金融服务;四、卡:是指支付工具,包括储蓄卡与信用卡,用于通过互联网或受卡设备(如POS刷卡机、现金存取款机)支付货款、服务费及办理金融业务;五、价格:是指金融服务的报酬,如利息、服务费、手续费、代理费,但不含违约罚息;六、违约罚息:是指消费者在全部或部分不履行合同时,按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于签约前或签约后所约定的条件与比例,须向服务提供者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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