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安企业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ວິສາຫະກິດຮັກສາຄວາມປອດໄພ

Decree on Security Enterprises

简介

该法令规定关于保安企业的设立、活动、管理及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涵盖保安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保安人员的标准与培训、双方权利义务、禁令及管理监督,以保障政治安宁与社会秩序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关于保安企业的设立、活动、管理及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使保安工作有效率、有成效,旨在维护政治安宁与社会秩序,保障安定与稳定,能够与地区及国际接轨,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保安企业。保安企业是一类受控经营业,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一种经营组织,履行向个人、法人及组织提供治安、安宁与秩序保护服务的职责。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受控经营业:是指敏感度较高的经营业,如对国家稳定、社会秩序、民族优良习俗及环境具有敏感性者,须在企业登记前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二、保安力量的行政管理:是指对保安力量开展服务工作活动进行组织、领导、管理、跟踪与检查,使其有成效;三、保安力量辅助装备:是指配备给保安力量的工具与器材,如对讲机、警棍、手电、手铐、手持金属探测器、武器及其他装备;四、礼仪科目:是指治安力量的敬礼节奏、检阅及各种列队,以展示其力量与纪律性,使其履职具有统一性、美观并全面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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