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兽药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ຢາສັດຕະວະແພດ

Decree on Veterinary Drugs

简介

本法令就兽药的管理、跟踪与检查确立原则、规章与措施,规范兽药的分类、注册、标准与安全、生产经营、抗微生物兽药使用、经营许可、禁止事项及管理监察机构,以保障兽药合规、有效、安全,护卫人、动物与环境的健康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就兽药工作的管理、跟踪、检查规定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使兽药经营与使用合乎技术规范、有效、有成效,旨在保障人、动物与环境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保护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兽药。兽药,指用于预防疾病、治疗及保健牲畜与水生动物的药品,如疫苗、抗生素、驱寄生虫药、维生素药,并经农林部正式登记;还包括加工成药的饲料、半成品形态的化学品或生物制品兽药,以及用于兽医用途的药用原料。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抗微生物药,指取自某种微生物及经化学合成的兽药,能起到抑制或阻止致病微生物生长繁殖或分裂的作用;2. 抗生素,指由某种微生物(可为细菌或真菌)所产生的化合物,能抑制或阻止另一类或某一类微生物的生长,或具有杀灭作用;3. 抗微生物药耐药性,指某种细菌或菌株即便接触到浓度足以预防或先前已有效治疗的抗微生物药仍能生长或存活的能力;4. 兽药成分,指取自天然或合成、直接起预防与治疗疾病作用的主药物质,使主药药效更佳的辅药物质,以及不起药效、使药品定型为各种剂型的赋形物质,如调味、调色物质或使药品成型的物质,如制成水剂、液体、块剂、粉剂、胶囊或丸剂;5. 掺兽药饲料,指由药用饲料与兽药混合而成、专门用于某种牲畜及水生动物保健、预防或治疗的产品;6. 兽药处方,指用于生产药品的配方,载明药品成分及各成分用量,混合制成具兽药功效的成品;7. 包装容器,指专门用于盛装或包裹兽药的某种物品;8. 药品标签,指粘贴或印于包装容器上、提供兽药名称、功效、用途、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储存方法、用法及生产商信息的图样与文字;9. 药品使用说明书,指附于容器或包装盒内、载有兽药相关文字、使使用者得以阅读理解兽药含义与详情的文件;10. 获许可人,指兽药工作管理机构许可其经营兽药生产、进口、销售、出口或过境的个人、法人或组织;11. 假兽药,指仿制并冒称真药的兽药,可能伪造商标或生产商地址,或与注册内容不符,或标签或药品说明文件不实,或为掺有兽药但该兽药系假兽药者,或不符合在兽药工作管理机构注册的药典所定标准者;12. 不达标兽药,指有效成分含量或药力低于最低值或超过最高值(超出所注册药典规定)的兽药,或成分、纯度、特性偏离所注册药典者,或为掺有兽药但该兽药系不达标、未依法正确注册者;13. 失效变质兽药,指过有效期的药品,或事后发现已变质、性状类似假药或不达标药,或为掺有兽药但已失效变质者;14. 药剂师,指完成药学专业学习、持有学士及以上文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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