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管理法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ໄພພິບັດ

Disaster Management Law

简介

本法规定灾害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旨在预防、应对和减轻各类灾害造成的损失。其适用范围涵盖灾害发生前的备灾、减灾,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响应,以及灾后的恢复重建。本法明确了相关主管机关在灾害管理中的职责,并对灾害风险识别、预警信息发布、应急资源调配及受灾人员救助等事项作出规范,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灾害管理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使该项工作得到高效、有成效且现代化的组织实施,确保快速、准确地提供信息资讯,旨在防范、减轻灾害对人民的健康、生命、国家及集体和人民的财产、环境和基础设施所造成的影响,并在灾后进行修复、整治与重建,能够与区域和国际接轨,为按照绿色、可持续方向发展经济社会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灾害管理
灾害,是指由自然和/或人为因素造成的严重危险事件,对社会中人的健康、生命、财产、经济及生活在短期和长期内造成重大损失。
灾害管理,是指实施有关灾害预防、控制和灾后恢复的各项原则、规章与措施,使其有成效并符合法律。

第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自然灾害,是指自然界的事件、现象和变化,主要包括洪灾、旱灾、风暴、寒灾、地震、滑坡、虫害、疫情;
2. 人为灾害,是指因人类行为而引发的环境方面的紧急事件和危险,主要包括火灾、森林火灾蔓延、粉尘、放射性物质、化学品泄漏、未爆遗留爆炸物、意外事故;
3. 危险事件,是指对某一区域造成破坏或重大损失的现象或情形;
4. 严重灾害,是指发生于某一区域、对健康、生命、财产、经济社会和环境造成损失,超出省级行政当局应对能力的灾害;
5. 灾害风险,是指由自然和/或人为因素可能发生的、将造成损失的事件的可能性;
6. 原始数据,是指通过普查和行政报告获得、尚未经过分析、研究和核实的数据、数据库或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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