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征收土地、建筑物或带建筑物土地买卖与使用权转让所得税的命令(阿速坡省第06/省主席.阿速坡号)
ຄຳສັ່ງ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ຈັດເກັບ ອາກອນລາຍໄດ້ ຈາກການຊື້-ຂາຍ, ການໂອນສິດນຳໃຊ້ ທີ່ດິນ, ສິ່ງປຸກສ້າງ ຫຼື ທີ່ດິນພ້ອມສິ່ງປຸກສ້າງ (ແຂວງອັດຕະປື ເລກທີ 06/ຈຂ.ອປ)
Order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come Tax from Land, Building, or Land with Building Sale and Use Rights Transfer (Attapeu Province No. 06/Governor.Attapeu)
简介
阿速坡省主席为统一落实《所得税法》(第67号),就辖区内土地、建筑物或带建筑物土地买卖及使用权转让所得税的征管程序、计税依据与税率作出规定
条文
第1条
凡个人、法人及组织,乃至各族人民或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在全国范围内因土地、建筑物或带建筑物土地的买卖、使用权转让而取得收入的,必须正确、完整、及时地申报缴纳该业务所产生的所得税。但依照2019年6月18日第67号《所得税法》第35条、第17点及第18点规定予以免征者除外。
第2条
征收方式与程序:2.1 凡土地及建筑物的买卖、使用权转让,取得收入者须备齐买卖或转让权证文件(仅限按税务部门规定的表格格式),并就该买卖或转让(如本命令第1点所列)在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所得税申报缴纳,并分别按下列情形办理:—对于手续齐全的建设用地及农业用地:转让前须依照法律规定核算并缴纳所得税;—对于各类新开垦地:转让前须先经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核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依照法律规定核算所得税。2.2 在备办或签批土地及建筑物买卖、使用权转让的确认文件之前,由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负责核查、按已核定的基准地价计算地块价值,再制作转送单送交土地所在地市级税务局或省级税务局,由其核算应缴税额,并备齐缴款入库文件,依规办理。3.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与税率:3.1 计税依据:以所取得的土地买卖全额价值为准,但不得低于省级行政当局在各期所核准的基准地价,乘以(×)所得税税率。
第3条
3.2 所得税税率:依照2019年6月18日第67号《所得税法》第39条第2点及第3点执行如下:3.2.1 以收入总额百分之一(1%)的税率,适用于以农业生产为目的的农业用地买卖、使用权转让;3.2.2 以收入总额百分之二(2%)的税率,适用于(除第3.2.1点以外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或带建筑物土地的买卖、使用权转让。4. 土地使用权转让文件的办理,仅交由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负责。对于当事双方之间的转让而仅经村级行政当局确认者,视为无效。5. 严禁个人、法人及相关组织乃至各族人民,在未申报缴纳该转让所得税的情况下办理土地、建筑物或带建筑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一经查获,交由税务部门按规定措施严格依法逐案处理。6.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负责核查该转让所得税完整入库的确认文件,方可签批使用权转让文件,并依规向税务部门分期提供办理转让文件所需信息。7. 责成各市(5个市)市长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协调村级行政当局及村长,共同做好该项工作的宣传普及,做到家喻户晓。8. 责成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会同省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做好该项精神实质的宣传普及,使省、市各相关部门乃至各族人民广泛知晓;同时履行管理、跟踪、检查及评估该项工作落实成效的职责,确保其正确、符合法律规定,并分期向省主席报告。9. 本命令取代2019年9月9日第20/省主席.阿速坡号指导命令,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特此发布本命令,以供知悉并严格落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