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内务部各类法规登载于政府公报的指引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ນຳເອົານິຕິກຳຕ່າງໆ ຂອງ ກະຊວງພາຍໃນ ລົງໃນຈົດໝາຍເຫດທາງລັດຖະການ ຂອງ ລັດຖະບານ

Guidelines on Publishing Various Regulations of the Ministry of Interior in the Government Gazette

简介

内务部第77/ພນ号指引(2016年11月7日),阐明将本部各类法规登载于政府公报的意义、内容、责任机构与具体操作步骤,以保障法规依法生效并向社会公开

条文

第1条

依据2012年7月12日第19/ສພຊ号《法规制定法》;依据2011年8月19日第253/ນຍ号《关于内务部组织与活动的法令》;依据2016年3月22日第368/ພນ号《关于内务部公报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及法规影响评估的决定》。内务部自2011年6月15日第十一届国会首次会议批准设立、并依2011年8月19日第253/ນຍ号法令开展活动以来,始终高度重视依其政治职责作出重要贡献,尤其是各类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工作日益改善;过去五年(2011年至今)内务部依本部职权在中央与地方内务系统颁布了具有生效效力的法规共3600余件(决定、命令与指引)。各业务司亦努力依各自职责以多种方式宣传、指导和贯彻落实。但宣传普及工作及总理关于重视宣传普及、教育树立守法意识的第38/ນຍ号命令(2007年10月17日)的落实仍有诸多局限,部分原因在于尚未将各类法规和规章登载于互联网(网站),尤其是政府的互联网(网站)。鉴于2012年7月12日第19/ສພຊ号《法规制定法》第80条与第82条对生效效力及政府公报作出了规定,即法规颁布后欲产生生效效力,须登载于政府公报。为此,内务部部长特就将本部各类法规登载于政府公报一事作出如下指引。

第2条

目的与预期(目的、目标):本指引旨在进一步阐明政府公报工作的意义与重要性,特别是内务部对该项工作的组织与贯彻落实,以为本部各机构及隶属于内务部机构体系的各组织的工作组织与开展提供依据。本指引就细节、具体事项作出规定,意在为负责法规工作的公务人员、各司及同级单位的公报工作联络员提供便利,使其更顺畅、更清楚地履行本职专业工作,尤其是内务部公报工作的组织落实与汇报。本指引虽主要涉及内务部所属各机构,但亦有少量内容涉及地方行政机关,尤指省内务厅与县内务办公室,以使其知悉、理解并参与推动该项工作在全社会普及推广。

第3条

政府公报的意义与重要性:2012年7月12日第19/ສພຊ号《法规制定法》第80条就法规生效效力规定:「……法规……自登载于政府公报之日起满15日后生效……」,即各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和国家行政规章,须经登载于政府公报、通过互联网或电子形式公布后方能生效。政府公报(含电子版政府公报)是国家以电子形式、运用于互联网系统的官方文件,作为登载各类法规、供社会(公众)知悉并贯彻执行的载体。须登载于政府公报的,是依《法规制定法》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法规;但仅在本县、本村范围内适用的县级、村级法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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