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婴幼儿食品及相关食用器具管理与检查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ແລະ ກວດກາ ຜະລິດຕະພັນອາຫານ ແລະ ອຸປະກອນກ່ຽວກັບອາຫານສຳລັບເດັກອ່ອນ ແລະ ເດັກນ້ອຍ
Decree on Management and Inspection of Infant Food and Related Feeding Utensils
简介
本法令规定管理与检查婴幼儿食品及相关食用器具工作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旨在保护、促进与支持母乳喂养,规范信息提供、广告、销售、贴标、捐赠,设定禁令、管理与检查机关职责,并规定对有贡献者的政策及对违规者的措施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管理与检查婴幼儿食品及相关食用器具工作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使该项工作的实施高效有益,旨在保护、促进与支持母乳喂养,使婴幼儿获得良好营养、身体成长与智力发育,成为有素质的人力资源,参与国家保卫与发展。
第2条
词语解释。本法令所用词语含义如下:1.婴儿,指自出生至十二个月的儿童;2.幼儿,指年龄自十二个月至三十六个月的儿童;3.辅食,指适合与母乳并用的儿童食品,如供六个月至三十六个月婴幼儿食用的婴儿奶粉或续配奶粉,以及可利用本地现有成分在家中简易调制的辅食;4.婴儿奶粉,指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以工业形式由动物或植物制成的奶或类奶产品,以满足出生至六个月婴儿的营养需求,超过六个月以上儿童的配方奶粉亦须满足营养需求,以及医疗专用奶粉;5.续配奶粉,指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以工业形式由动物或植物制成的奶或类奶产品,经认证或推荐为适合喂养六个月以上儿童的续配方奶粉;6.幼儿奶粉,指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以工业形式由动物或植物制成的奶或类奶产品,经认证或推荐为适合喂养十二个月以上儿童的续配方奶粉,亦可称为儿童成长配方奶粉;7.成长配方奶粉,指含强化蛋白质并添加维生素与矿物质、以适合喂养十二个月至三十六个月儿童的奶制品;8.食品包装容器,指用于盛装或包裹产品以供销售的包装物;9.生产者,指参与从事婴幼儿食品及相关食用器具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公司或经营单位,无论直接、经销代理或经一致同意经营该业务的个人;10.销售,指批发或零售买卖、出租或分发婴幼儿食品及相关食用器具,包括给予有需要的个人、家庭;11.营销,指婴幼儿食品及相关食用器具的销售或分销、广告及直接或间接的信息资讯传播;12.营销人员,指负责从事一种或多种婴幼儿食品及相关食用器具营销的个人;13.广告,指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旨在推动、诱导、促进人购买或使用婴幼儿食品及相关食用器具的宣传,包括通过个人、大众媒体、电子媒体、张贴标语、白板或其他方式;14.促销,指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劝诱个人、法人及组织,引导母亲或抚养人购买或使用婴幼儿食品及相关食用器具的行为,无论是否提及品牌名称;15.标志,指标示某公司或产品名称的标记与图像;16.标签,指贴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标记、图像或文字,旨在提供有关婴幼儿食品及相关食用器具、其使用、保存、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信息;17.医疗专用婴儿奶粉,指用于治疗婴幼儿的医疗专用奶粉。
第3条
有关婴幼儿食品及相关食用器具工作的原则。在开展婴幼儿食品及相关食用器具工作中,应遵循如下原则:1.符合方针政策、法律、战略及国家营养行动计划;2.保障对母乳喂养的保护、促进与支持;3.保障婴幼儿食品及相关食用器具工作的销售、信息资讯提供、广告宣传正确、公正、透明并可核查;4.符合老挝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标准、公约及国际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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