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业服务费收支及国家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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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elines on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of Professional Service Fees and Management of State Funds

简介

财政部副总理兼部长发布的指导意见,规范有专业收入的预算单位及国家基金在国家金库统一账户体系下的收入使用、账户开立、计划编制、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汇总报告等事项,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替代2010年第0727/财号指导意见

条文

第1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
财政部
第00.18./财号
万象市,2018年(本指导意见签署的具体月日,所据扫描件该处字迹缺损未能辨清,以老挝官方公报刊载之正本落款日期为准)
指导意见
关于专业服务费及国家基金收支的管理
依据《国家预算法(修订版)》第71/国会号,2015年12月16日颁布;
依据《国家财产法(修订版)》第14/国会号,2012年7月5日颁布;
依据《税收法(修订版)》第70/国会号,2015年12月15日颁布;
依据国家主席关于规费与服务费的法令第003/主令号,2012年12月26日颁布。
财政部副总理兼部长发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2条

目的与对象范围
为使中央与地方有专业收入的各部委、相当机构、部门及国家基金,以之作为管理、使用、跟踪与检查收支落实情况的依据,使收支符合国会每年通过的预算计划,并符合《国家预算法(修订版)》。
为使专业收支预算计划及国家基金的落实,通过国家金库存款账户体系集中于一处,做到透明、可审计、统一,并逐步迈向预算单位自给自足。

第3条

使用
所有专业收入资金的支出,须确保不与经常性预算支出重复,并符合国会通过的国家预算计划。
具有专业收入并能自给自足的预算单位,可将该收入按预算目录用于各项支出,与经常性预算的执行方式相同。
对于有专业收入但尚不能自给自足的预算单位,按如下执行:
2.1. 经常性行政支出:
经常性行政支出包括:支付劳务费(非公务员人员);水费、电费、电话费;购置使本部门社会服务更便利、迅捷、有成效的必要物资设备。
2.2. 国家投资支出:
拟将专业收入用于国家投资支出的预算单位,须先确保按第2.1条规定为经常性行政支出编排足够预算,然后再用于投资,且投资项目须是为服务本部门或公共利益所必需的项目,并须按计划与投资部所定的国家投资步骤与规章执行。
2.3. 国家基金:
对于有法令或规章专门规定使用目标的国家基金,按该法令或规章执行;至于尚无法令或规章专门规定使用目标的国家基金,则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国家基金可用于购买国家金库债券,以使基金获得各阶段所定的债券利息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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